在延迟履行有效法律文件期间,应如何计算利息

迟延履行金司法解释

法院的判决和调解协议到期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是,许多人并不清楚有效法律文件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下面笔者就此案例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案]

1992年1月16日013,法院裁定童某偿还牟鹏贷款30万元,计算至2012年12月11日的利息为870657.77元该案件于2013年2月25日生效。本案执行期间,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拍卖了童以其儿子名义购买的房地产。牟鹏要求法院计算从判决中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2013年3月3日)到案件执行完毕的延迟期间的利息

[实施结果]

本案延期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时间为2013年3月3日至2019年5月14日因为在这段时间内,两个司法解释分阶段确定的延迟期内有两种不同的利息计算方法。

第一阶段:2013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共515天)。因此,延期履行期的计息基数为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870657.77元=人民币1170657.77元,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月至3月同期基准利率为6.15%/年。因此,延期履行期的利息为人民币1170657.77元×6.15%/年÷365天/年×2×515天=203165.25元。

第二阶段: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14日(共1747天),双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双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 1.75 ‰日×延期履行期限。综上所述,本案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为203165.25元91717.5元= 294882.75元

对于有效法律文件延期履行期间利息的计算,应充分注意延期履行期间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计算方法和计算基础,综合考虑一般债务利息和法定双倍债务利息的区别,做出正确判断。

1。在性能延迟

期间确定感兴趣计算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开始日自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于未生效但仍在上诉期间的一审判决,不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具体到本案,本案于2013年2月25日生效。自动执行期为5天,执行期截止日期为2013年3月2日。计算从2013年3月3日开始。

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本案具体以2019年5月14日拍卖成交日为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期限。

2,

关于延迟履行期间利息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申请执行费时,应注意2014年8月1日前后的时间节点问题。具体情况下,延期履行的利息有两种计算方式:2013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共515天),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批复中确定的具体计算方式计算;从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14日(共1747天),按照本解释确定的具体计算方法

三、如何计算和确定延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基数

对于延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基数计算,还应注意2014年8月1日的时间节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实施的批复和解释分阶段进行计算。

(一)2014年8月1日前按照《批复》计算延期履约利息的依据具体来说,本案中,2013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基数应包括原债务和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债务利息,计算基数为:贷款本金30万元,利息870657.77元(2)2014年8月1日及以后根据《解释》计算递延利息的依据具体来说,本案中,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基数不包括判决执行期届满前的债务利息,其计算基数仅为贷款本金30万元。

综上所述,在计算延期履约期间的双倍利息时,除了注意起止时间外,还应掌握2014年8月1日的时间节点。如果执行期跨越,延迟执行的利息基数和利息计算方法应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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