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发现人格混淆,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负责。

人格混同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认定公司滥用其法人独立地位是债权人调查债务人公司的关键。

人格混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有新的解释:

判定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混淆。最基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含义和独立的财产。最重要的表现是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是否混淆不清。在确定是否构成混合人格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股东免费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不做财务记录;

股东用公司资金偿还股东债务,或无偿将公司资金用于关联公司,不做财务记录;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无法区分,无法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

股东自身利润与公司利润没有区别,导致双方利益不清;

公司的财产以股东名义记载,归股东所有和使用;

人格混乱的其他情况

在人格混淆的情况下,下列混淆经常同时发生: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淆;公司员工和股东之间的混淆,尤其是财务人员;公司的住所与股东的住所相混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关键是要审查其是否构成人格混淆,而不要求同时混淆其他方面。其他方面的混乱往往只会强化人格的混乱。

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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