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14年的执行,他仍然没有得到抵押的房子。该男子申请复议,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新京报(记者刘洋)一起以房抵债案件,因涉案房屋土地登记不一致,14年未执行。当事人程平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向《新京报》表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作出最新裁决,可以单独评估抵押房产的价值,或与抵押房产所占面积内的土地一起评估抵押房产的价值,然后扣除为实现其抵押权应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目前,程平已申请移送济南中院。

抵押房产

案件材料受访者向执行人提供了

的数字,执行人多次提出反对执行。该案件已经执行了14年,但没有结果。党平城告诉新京报,他是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微山湖实业)的员工。2005年4月,其企业从工商银行历下区支行购买了一笔抵押房地产贷款债务,同年在法院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

此后,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借款时债务人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经泰安法院拍卖出售,双方同意用该房屋偿还债务。2009年,泰安法院作出了债务清偿裁定,债务人山东凯轩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轩公司)抵押的财产以该房屋(债务超过2000万元)抵押给微山湖实业。

程平认为根据法院的判决,该财产可以转让给自己名下,此案已结案。然而,在房地产进入转让阶段后,被执行人多次提出异议、抗辩和上诉,理由是房屋和土地的登记不一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凯轩公司多次表示,“土地是由山东师范大学划拨的。它不属于凯轩公司,不能拍卖房地产来偿还债务”。然而,在执行阶段,凯旋门公司也表示,土地属于凯旋门公司,一起拍卖房地产是非法的。程平的律师认为,这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容反悔”原则,涉嫌故意拖延时间。直到2018年9月28日,最高法院执行委员会裁定将此案发回济南中院重审

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该房屋当时以凯旋公司的名义登记,所占土地以山东师范大学科技中心的名义登记。凯旋公司没有办理土地转让登记手续,而是“实际使用者”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只能用房地产偿还债务,违反了“房地产综合处置”原则,应予撤销。今年4月2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胡为善实业公司对其执行的异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抵押财产的转让可以进行

平城表示,微山湖产业至今已收到数十份判决文件和执行命令,但债权的执行尚未落实。“这不是复杂的民事纠纷,这是一个明确的债务关系,我没想到实施14年没有结果对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程平申请复议

9年11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最新的执行裁定。裁决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所涉土地以山东师范大学科技中心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并且仍然有效,这表明所涉土地的性质仍然是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是山东师范大学科技中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凯轩公司未办理土地转让登记后,直接认定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者为凯轩公司,“不仅证据不足,而且认定程序和权限的行使都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虽然抵押财产位于划拨土地上,但在行使抵押权的过程中,微山湖实业可以单独评估抵押财产的价值或共同评估抵押财产占用面积内的土地,然后扣除为实现抵押权应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这种实现方式不会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也不会导致国家失去对国有土地的控制。微山湖产业主张对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程平表示,现已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济南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对其转让所有权的申请做出回应。几天前,他去最高人民法院投诉此事,并收到一封“计划挂网监督处理”的信。他希望这件事不要绕圈子。

编辑潘校对李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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