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征地补偿方案的复议申请期限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行为依法以公告形式通知受送达人的,复议申请期限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或者组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布
法(2014)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晓”征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三部分规定,如无固定公告期限,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视为知晓公告的行政行为内容。
第六部分还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未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决定内容之日起2年内不予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公告内容未规定公告期限且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的,当事人的起诉期限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2。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办法
《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组内“书面公告”,以便被征收人了解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
征收部门应当在当地报纸、电视台、互联网等现代媒体上发布公告,扩大影响,方便被征收人了解和咨询。符合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视为征收部门依法履行了公告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知道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直至公告期届满。
至于在村庄和团体张贴纸质公告,当然也是“书面公告”的形式之一传统的公告方式对于相对封闭的农村传统社会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行政机关在利用现代媒体发布公告的同时,应继续通过张贴方式发布公告,让少数不习惯接受现代媒体的被征地人员了解公告内容。
3。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复议和诉讼主体资格
在土地和房屋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征收补偿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从
年至起诉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物权已经转移给国家,被征收人丧失相关土地和房屋的权利,不再享有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任何权益。此后,申请行政复议和对行政机关对涉案土地和房屋作出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复议申请人和原告。
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第198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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