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911天后,该商人在重审中被判无罪后向国家申请赔偿,法院决定赔偿38万元。

苏州商人张因虚开发票罪申请再审,被拘留了911天,宣告无罪。

溯及力

江西省青城市人民法院2月3日作出的赔偿决定(部分)受访者提供了一张照片。2020年2月3日,江西省青城市人民法院对张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赔偿其人身自由和精神损害38万余元。

2年2月5日,张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2月4日接到公卿市法院的电话后,他在网上以电子方式签署了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张表示,他对青城市法院的赔偿决定表示满意,但不同意赔偿金额,将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张,1991-1969,江苏省宿州市相城区人。2009年,他投资江西省九江市的县级市共青市,成立了江西启玮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启玮公司”)后来,张和另一位苏州商人顾三观在贷款和股权转让等问题上发生了经济纠纷。顾三观的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江西启玮公司。张还起诉谷三观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

1992年9月013日,在接到顾三观公司的举报后,青城市公安局以涉嫌抽逃出资为由拘留了张。2014年6月,青城市检察院以虚开发票、挪用公款罪起诉张。

1992年12月014日,重庆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张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张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他被判处14年监禁,没收财产20万元。

张提起上诉,2015年5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6个月后,公卿市人民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张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1992年3月25日,被拘留911天的张被释放出狱,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8月,青城市法院重审此案,撤销原判,宣告张无罪。

公卿市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原告指控张虚开发票成立,但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名,张虚开发票发生在2010年8月修正案发布前,因此对其行为没有追溯力。

1992年12月019日,经再审被宣告无罪的张向青城市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赔偿总额为2185万元,包括“因错误拘留给公司造成的1100万元经济损失”,以及人身自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权利保护费用。

此外,张还申请公布2013年9月22日在共青城召开的调度会纪要出席会议的有当地党政领导、司法机关负责人以及当时与张有经济纠纷的三位客商。会后三天,张被公安带走。

2年2月3日020,公卿市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2019)根据甘0482法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张因侵犯人身自由被赔偿287,821.34元,精神损害赔偿100,737.47元,共计388,558.81元。

公卿城法院认为,张提出的诉讼费、交通费等维权费用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的披露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没有采取查封、冻结张及其公司财产等措施,不支持张要求赔偿企业经济损失1100万元。

张认为,虽然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查封、冻结了其相关资产,但其非法拘禁的犯罪手段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他不同意青城市法院关于赔偿金额的判决,将向九江市中级法院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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