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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逐步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原因是:一是标准不同;第二,目的不明;第三,账目不清地方当局有权制定自己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这导致不同的征收标准。目前,社会抚养费制度不仅增加了编外人员的经济负担,造成社会不公,加剧了基层政府与编外人员之间的人权冲突,而且滋生腐败,丧失了存在的合理性。
1。我国逐步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原因是什么?
1是不同的标准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地方当局有权制定自己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这导致了全国范围内的各种征收标准。例如,去年7月,一位轰动一时的陕西孕妇在被迫堕胎前告诉她,如果她支付4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她可能不止生一个孩子。同年,浙江的一对夫妇被要求支付高达130万英镑的社会抚养费。
2用途不明根据规定,这些资金必须全部上缴纳入财政预算,但同时要求所有地方政府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供应。因此,这部分上缴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必须返还给计划生育部门,相当于赋予计划生育部门实际使用权。
3不清账据保守估计,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200亿元。长期从事计划生育研究的独立学者何亚夫说:“从1980年至今,如果每一个超生人口的平均罚款额实际上是1万元,那么每一个超生人口1.5亿到2亿的罚款总额就是1.5万亿到2万亿元。”“那么,这笔巨款去了哪里?在调查期间,计划生育部门告诉媒体,没有相关数据,或者不能公布。这么大一笔数字实际上是一个混乱的账目!
综上所述,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制度不仅增加了过度生活者的经济负担,造成了社会不公,加剧了基层政府与过度生活者之间的人权冲突,而且滋生了腐败。它已经失去了合理性,是时候取消它了。
2、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
1、
征收对象应为不符合中国生育政策的超计划生育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的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人员是指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应该指出的是,在本法颁布之前,一些省市除了对超过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对符合规定条件并获准生育二胎的公民征收一定的费用,称为“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低于非法生育的公民,一般在300元至800元之间。该法颁布后,征收对象应为不符合中国生育政策且生育一个以上子女的公民。因此,不应向符合法定生育第二个孩子要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2,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金额,但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兼顾了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民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差异。"
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法律授权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然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仍然没有非常具体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本参考标准,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情况确定征收金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
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收费我国
逐步取消社会抚养费主要有三个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用法不明确,账目不清。许多地方有权定制自己的征收标准,这导致许多地方的社会抚养费不一致。募集的资金上缴财政部后,下落不明。最后,相关部门没有明确的账目。这滋生了许多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