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版,你成功了吗?住宅区的地下停车库属于业主!”近年来,随着个别案例的出现,“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应归业主所有”的概念已成为一篇又一篇网络文章。然而,在实践中,许多业主根本不知道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地下停车位
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它们是否应该归所有者所有还没有决定。然而,一些社区已经尝试了第一,与开发商,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已成为一个"吃螃蟹"的社区。9日下午,本报多次报道郑州市恒通新城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纠纷再次开庭。为了方便业主参与审计,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在该区广场设立了巡回法院。
199场景是关于300多个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1999年下午,郑州市恒通新城住宅区小区巡回法院开庭审理。红色的国徽挂在二楼的窗户外面,表示一种不寻常的情况。围绕375个地下停车位和16个车库的所有权展开。该社区的开发商郑州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将行业委员会告上法庭,该案在一审和二审后发回重审。9日下午,审判再次举行。社区的主人和附近关心此案的人们在炎热和黑暗中挤满了小广场。“法院审计指令”的两边都有显示。虽然现场有许多人,但法庭秩序井然。郑州市
恒通新城住宅区于2011年建成,2013年竣工。最初规划的1120个停车位已经完工,785个停车位最终完工,全部位于地下。出售了400多个停车位,其余的出租给车主。2017年6月1日,在深圳恒博物业管理公司郑州分公司被更换为新的物业公司后,社区产业委员会收回了300多个未售出的车位,并将其出租给业主,收益将全部公开。后来,该住宅区开发商起诉深圳恒博物业管理公司郑州分公司、深圳恒博物业管理公司和恒通新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要求返还300多个停车位和车库,并赔偿“占用”期间的费用在

现场,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纳如下:原告是否拥有停车位的所有权,原告是否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返还停车位,以及原告是否要求被告赔偿侵权期间的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围绕争议焦点,双方进行了质证,充分表达了对辩论的意见。
的焦点是车库的所有权。双方就
199审判现场进行了充分的辩论。记者了解到,双方在以往辩论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证据和内容。(1)人防工程“谁建设,谁受益”?代表
199开发商的律师表示,《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别设立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原告在地下车库所有权中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与社区业主购买商品房时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不重叠。虽然社区业主购买了商品房,但他没有获得地下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地下工程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自行管理或依法转让、出租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本案涉及的地下停车场由恒通公司投资建设,自然归恒通公司所有并受益。业委会认为,地下停车位的性质不能因原告追加支付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改变根据《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实行“三同时”原则,即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恒通新城社区将于2011年开工建设,2013年竣工验收。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易地建设费账单》,该账单是2013年出具的,规划时没有提交申请,也没有得到人防部门的批准。因此,行业委员会认为,原告不能排除居住区业主享有居住区公共设施的权利。
(2)地下停车位没有产权证,开发商有所有权吗?
由于前期开发商卖给业主的地下停车位没有产权证,业委会多次“否决”,认为地下停车位应该是小区的附属建筑,是小区的共用部分。
开发商认为地下停车场是住宅区的私人部分,而不是公共部分。根据开发商提供的证据,如防空地下室迁建付款证明、原告取得的规划许可证、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支付的地下停车场建筑安装费用、工程验收资料等证据,充分证明该地下停车场由原告恒通公司出资。它是开发商的原始收购,而不是衍生收购的物权变动,可以不经登记取得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
(3)竣工报告能证明所有权吗?
本次开庭,原告提交了一套新证据——“工程竣工验收表”代表原告
199的律师表示,该建筑工程设计公司、监理公司等的公章。意见表上印有相关人员的签名,可以证明本案涉及的地下停车场是他们自己建造的,停车场的所有权也应属于他们。,但是,行业委员会不同意这一说法。他们质疑备案表的真实性。我们去权威部门取了备案表,但是权威部门出具的备案表编号和人员签名与原告提供的不一致代表行业委员会的律师表示,他们已申请鉴定相关印章和签名。

(4)如果不包括在池中,肯定不属于所有者?
在二审过程中,有争议的地下车库是否纳入小区整体共用面积也成为现场讨论的焦点。在这次审判中,双方对联营和所有权的关系有了新的看法。
开发商认为地下停车位面积未被推至住宅商品房面积,充分说明地下停车位是恒通公司独有的专有面积。
和物业公司的律师认为,如果包含在池中的面积无疑是由业主共同拥有的,但是不包含在池中的部分不能说是完全不属于业主,并且它是否包含在池中不能被视为绝对的所有权标准。
点评:有争议的停车位是开发商的“二次销售”吗?与第二种情况相比,
还有一个双方反复提到的重要问题,即有争议的地下停车位是否在规划之初就已经包含在开发商的预算成本中?这些停车位是开发商“出售两次”的吗?
开发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如郑州恒通房地产公司的核实报告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结果(包括面积计算结果),证明地下停车位和车库费用单独核算,不计入住宅商品房建设成本。
行业委员会认为,开发商提供的规划许可证表明,其建设规模包括地上和地下(地下部分包括人防工程),总投资为4.3亿元。显然,开发商在恒通新城区的投资是整体性的,地上、地下或人防工程没有区别。开发商无法证明地下停车位是由单独的项目、审批和会计决定的。
199审判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法庭没有宣判。在[链接]
审判现场,双方律师多次提及《物权法》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建设部1997年10月27日发布,随后多次修订
产业科技委员会认为
邻里和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孟子的“同井同村,朋友往来,守望相助,遇病相扶,人与人亲近”这句话,深刻地表达了友好邻里、和谐社会的美好意境。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种传统美德在现代都市人中似乎很难找到。高层建筑作为有形的物体,不仅阻碍了邻里之间的亲密交流,也成为人们精神交流的无形障碍。家庭成了建筑海洋中的孤岛,而同一角落的邻居却互不认识。人们似乎早就习惯了“不和陌生人说话”《道德经》中老子的“鸡犬之声相闻,老亡不传”不仅是当时这个小国寡民生活状况的生动写照,也是对我们现代城市生活状况的一种谴责。
目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目标。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区是社会的基础。打破邻里之间的隔阂,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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