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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11月1日上午,当法庭判决获得时,卢克·西尔弗迅速翻到最后一页当他看到判决书“确认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强拆东方小学宿舍楼是非法的”时,这位67岁的河南男子如释重负,终于再次赢得县政府的支持。
私立小学六层宿舍楼被拆除
卢金,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葛店乡农民,1952年出生2019年11月3日下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后,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在和他的孩子们讨论之后,他决定在他的家乡建立一所私立小学。
“我们把学校命名为东方小学卢说,学校建成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已经办理完毕。在短短的几年里,学生人数已经超过500人。随着学生规模的不断扩大,2016年2月,学校投资500多万元在校园内建设了一栋六层的现代化学生宿舍,占地面积6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多平方米。2017年初,新宿舍将建成并投入使用。
在学校发展前景看好的时候被迫拆除了学校。记者通过收集公开报道发现,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周口市淮阳县和鹿邑县的40多所民办小学和幼儿园,在周口市政府土地卫星遥感照片执法和“两违”整改的要求下,被迫相继拆除。卢鑫为东方小学新建的宿舍是被强制拆除的宿舍之一。
卢鑫表示,2017年8月25日,学校新宿舍投入使用一个学期,淮阳县政府和葛店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通知和书面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以“未经法律批准”为由,带人强行拆除东方小学6层的现代化宿舍楼“拆除发生在一天一夜之间,建造了一整年的宿舍楼被夷为平地。卢表示,新宿舍楼绝大部分资金都是贷款和贷款,因此家庭债务负担很重。不仅如此,在新宿舍被强行拆除后,大量学生无法得到安置,因此一些家长转移了学生,学校的学生人数急剧下降。“从那时的500多个增加到300多个”
一审胜诉
上诉后县政府败诉
。为了挽回损失,维护权益,2018年6月,东方小学法定代表人陆以东方小学的名义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淮阳县人民政府卢在起诉书中说,淮阳县政府和葛店镇政府的强制拆迁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大量学生无法被重新安置。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东方小学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强制拆迁是非法的。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的法律费用。
2年7月25日018,该案公开审理在法庭上,淮阳县政府辩称,2015年5月,淮阳县国土资源局发现东方小学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宿舍楼,并对陆的女儿陆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陆某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16年4月,葛店镇政府根据淮阳县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向被处罚人卢牟某发出了《拆迁通知》和《拆迁通知》,但被处罚人拒绝执行,导致后续强制拆迁。淮阳县政府认为,强制拆迁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东方小学不是处罚对象,无权就此提起诉讼。它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关于淮阳县政府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陆表示,淮阳县政府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首页注明“2016年5月未依法批准陆某”,但提交的原件为“2015年6月”“2015年6月,学校的新宿舍还没有建成。行政处罚从何而来?”在法庭上,卢和他的律师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同时,他们建议,即使淮阳县政府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强制拆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拆迁也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由县乡政府直接执行。此外,县政府的免职通知实际上并未送达东方小学,而是由县政府保管。这可以由县政府向法院提供的“搬迁通知原件”来证明。
经审理,2018年9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淮阳县政府实施的强制拆迁明显越权且程序违法”,并裁定淮阳县政府实施的强制拆迁为违法行为,应承担本案的法律费用。淮阳县政府拒绝接受该决定,并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河南省高级法院撤销周口中级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理由是“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2019年7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东方小学)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为由,驳回了东方小学的诉讼
再次起诉并获得一审
胜诉的陆表示,在以学校名义提起的诉讼被驳回后,今年8月,他与其女婿杨谋谋(该校投资人之一)及其女儿陆谋谋作为原告,再次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淮阳县政府。9月17日,该案开审。11月1日上午,他们再次赢得了判决。周口中级人民法院还裁定淮阳县政府的强制拆迁为非法,理由是“淮阳县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明显越权”“这场诉讼已经持续了一年多,这个家庭已经崩溃了11月3日下午,卢和他的律师告诉记者,他们目前不知道淮阳县政府是否已经提出上诉如果他们上诉,他们必须准备好回应诉讼。如果对方不上诉,他们将开始申请国家赔偿。“到目前为止,我们仍然承担着强制拆迁带来的近500万元的外债。尽快还清外债是我一生中最大的愿望。”卢克·西尔弗满怀希望地说道
律师说
程序是非法的。
行政机关也应承担后果。
对于违章建筑,县政府有权强行拆除吗?卢又赢了。这对东方小学和淮阳县政府意味着什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著名公益律师赵梁山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依法成立。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对于地上违法建筑,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无权直接拆除,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梁山,
,说在这个案件中,淮阳县政府和东方小学都没有对周口中学的最新判决提出上诉。一旦生效,淮阳县政府不仅会在具体行政行为上犯错误,还会承担因错误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后果。一旦判决生效,学校可以做出相应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下列财产权利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非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据此规定,淮阳县政府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拆除学校的地上建筑物,属于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对学校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淮阳县人民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赵梁山认为,本案的焦点不再是校舍是否违法,而是政府的拆迁行为和程序是否合法在我国,实体正义固然重要,但程序正义也是重中之重。如果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不能实现合法合规的程序,就必须承担后果。此案再次提醒行政机关必须注意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