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决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我国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第444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国家明令禁止传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组织或者参与传销。所有组织和参与传销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最近,在我县有许多“安化红茶”经销商店,他们的经销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传销。

2。打击以下传销:

4。任何组织,包括酒店、餐馆、娱乐场所和个人,都不得为传销提供场所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商品供应、储存、保管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
5。房屋租赁当事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配合公安、房管部门依法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传销行为,并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6。对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7、奖励向从事传销的传销人员举报传销或举报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并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83414531
安义县公安局:110
2年10月23日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