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抗诉的民事案件的重审被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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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再审

“多亏了你,如果我不偿还82000元,我真哑巴吃黄连,我说不出我有多苦!”近日,居住在湖北省安陆市的杨从家中来到林西县检察院,对帮助他进行抗议的警察表示感谢。

发生的原因始于8年前。2011年5月,杨在林西县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分期购买了一辆散装水泥车。合同规定,首付10.2万元后,剩余的17.22万元将在未来18个月内支付。2012年4月,杨因管理不善无法支付余额。2012年7月,金融租赁公司发现无法履行合同时,委托开元公司扣留并追回杨购买的车辆。到目前为止,杨已根据合同违约余额8.2万元。杨认为车辆已被取走,欠款自然会被核销因此,他不仅没有寻求金融租赁公司改善事后程序,也没有要求他们出具任何证明。2015年7月29日,开元公司将该车转让给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年9月015日,金融租赁公司向林西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支付所欠款项8.2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通知未送达,则以公告方式送达。杨没有来回应的诉讼。法院裁定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的请求。

直到2018年6月,金融租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杨才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这才如梦初醒。2018年8月,他来到林西县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林西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立即派人到湖北进行调查警察以他们购买的散装水泥卡车为线索,走访了几个部门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恢复事实,并将相关证据上报邢台市检察院进行抗议。2019年5月,邢台市检察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再审。经审理,法院认定开元公司转让车辆所得价款应当用于偿还杨所欠款项,决定撤销原判,驳回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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