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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地方限购政策的实施,需要购房的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问题时有发生。即使签订了销售合同,双方也不能在房地产中心转让交易的所有权。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亮表示,在今天的社会背景下,有一些不合格的购房者借用他人的名字,即以父母、子女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名义买房,从而产生了巨大的潜在房产利益。
个案例:(此案例改编自真实案例)
小李和小昭是好朋友1月,小李(买方)和肖旭(卖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中介合同”,同意肖旭将他的房子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小李。小李在签订合同时将支付10万元定金,其余90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一次性付清。小李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后,双方于2017年3月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来,小昭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他是本案所涉财产的实际买家。由于不具备购房资格,他借用小李的名义购房,并提供了相应支付节点100万元的银行转账证明,意在证明自己是实际投资者。他只是借用小李的名字买了一套房子,并要求法院确认涉案财产属于他,小李协助办理了过户手续。小李认为小昭的说法不真实。小李只借了小昭的钱来买房子,房产登记在小李名下。他申请中介出庭作证,证明小李自始至终都出面讨论购房事宜,并提供水电费、天然气账单等。证明小李在购房后使用了涉案房屋。在审理此案后,法院驳回了小昭的要求
为什么法院驳回了小昭的诉讼?案例分析:
1。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作为不动产,相关不动产登记簿中的记载是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重要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具有公示和公信力,除非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或者存在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并且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人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根据本案情况,登记人是小李,根据登记情况可以确认房屋所有权。
2。索赔需要证明在本案中,小昭声称他以小李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但只提供了过户证明。没有证据表明与这所房子有更多的接触。一张钱的清单不足以证明以贷款的名义买房的事实。相反,小李证明购买该房屋期间及之后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该房屋为其自用。
扩展读数:
关于代买房屋涉及的法律知识,特请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常亮律师进行分析。
如何识别借名买房之间的关系?
首先,中国合同法主要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这种情况下,事实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名人和注册人之间的协议,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类似著名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买房通常有两种借款方式:
1。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借名购买此类住房是为了规避购房资格限制,违背了国家保护中低收入群体等特定群体住房权利的政策,也损害了保障性住房购买者的利益,违背了公共利益。因此,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这种借用一个名字来买房子的合同应该被视为无效。借用一个名字来要求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或要求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登记一般是不被支持的。
2。大多数以借贷为名购买普通商品房的行为都是为了规避限购限贷政策,并没有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在满足总承包合同生效条件下,笔者认为以借款为名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名义购房发生在亲友之间,一般没有书面合同,因此这就要求声称名义购房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是否存在名义购房的合同关系:
1是借款人与登记人之间的贷款登记协议,一般为书面合同,
2是借名人购房确实存在投资关系,如银行转账凭证,
| 3是借用名人实际享有的住房权益,如借用名人参加购房手续,借用名人实际装修、居住的房屋,借用名人持有的房产证和购房合同等。
如果能够证明借名购房的事实,并具备办理过户的条件,则可以支持借名人确认所有权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主张。但是,如果存在无法满足的法律或事实情况,如借用名人暂时丧失资格、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无法依法登记等,借用名人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常亮律师提醒:
1。如果投资者不能及时偿还抵押贷款,将损害注册人的信用评级。如果借款人延迟偿还贷款,信用污点会记录在贷款人的头上。
2。用名字买房子看起来很灵活,但实际上风险很大。因为借名买房太依赖个人的诚信,而不是法律的保护。如果名义买方私下转售房屋,主张房屋的实际所有权,私下抵押房屋,或者名义买方离婚和死亡,实际买方的风险将大大增加。
3。指名买房子有很多隐患。在用这种方式买房之前,你应该三思而行。确需以名义购房的,应保留相关文件和产权证明,提前约定首付款和抵押贷款的支付方式,必要时应征求律师的指导,并要求律师针对此问题制定一套法律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