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非法强制拆迁和赔偿的案件中,许多当事人都说他们损失很大,但法院判决很少。法庭法官是怎么做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然而,相关法律规范只对当事人的损失作出了“直接损失”的表述,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和具体说明直接损失,尤其是强制拆迁造成的合理损失,这在实践中更难认定。一般来说,应由当事方提供初步证据,由法官决定。效果有限。那么,在国家赔偿诉讼中,法院将如何处理当事人的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就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由于被告的原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的,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动产的损失可分为日常必需品和非日常必需品。对于家用电器、家具等合理的日常生活用品,如果拆迁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书面证据以及生活经验和常识的运用做出适当的裁定。对于珠宝、文物、黄金等非日常必需品的大宗财产,当事人应当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这些大宗财产客观存在于拆迁现场及其各自的具体价值,否则法院将失去裁量的依据,不利于当事人的主张因此,当当事人遭遇强制拆迁时,应及时邀请专业律师介入,及时止损,并在律师的指导下做好取证工作。这样,即使在强制拆迁的情况下,也可以在事后的国家赔偿过程中为自己争取到有利的地位,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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