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部门:中小学和幼儿园食堂不再由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非寄宿学校不允许在学校设立食堂。

最近,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安全委员会和公安部等四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学校主要职责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和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给式供餐方式,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合同或委托经营合同。

学校食堂承包合同

学校应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未能持续整改的承包商或委托经营者,学校应及时终止合同或委托经营。

非寄宿制中小学和幼儿园原则上不准在学校设立食品专柜和超市。如果他们已经成立,他们应该逐步退出。确需设立食品食堂和超市的寄宿制中小学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出售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和其他食物。食堂供应

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披露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规格、供应商名称和经营资格。由饲养单位供应膳食的,应当披露饲养单位的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和食品安全等级。

对学校周边建筑物有管理权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租金借给无许可证或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

合格学校应积极利用“光明厨房+互联网”披露学校食堂食品加工生产流程,并公布家长委员会代表查看的方式和渠道。合格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学校食品安全日常检查的制度,并明确检查内容、检查频率等。

《国家商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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