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根据补充规定,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提供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现有存量业务应当妥善解决。
确需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对违规经营、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信息,共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的《补充规定》也对房产担保公司提出了监管要求;开展债券发行担保和担保业务的信用增级公司,由债券市场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同时,按照《规定》向属地监管部门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接受相关业务的监管。
此外,向各类贷款机构提供客户推荐、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或变相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对没有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但实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取缔,并妥善解决现有业务。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在这些补充规定中,汽车消费贷款是最受关注的在过去的几个月里,汽车金融服务收费和商业标准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记者通过对公开报道的梳理发现,全国消费者协会发出了许多投诉,如经营者不退还消费者保证金、不合理的汽车征费、强迫消费者在指定地点投保等。
据众多经销商和汽车行业专家介绍,上述通知中提到的消费贷款担保业务是汽车消费市场中存在的一种汽车金融消费模式,主要与银行汽车贷款模式挂钩
据界面新闻报道,全国乘用车协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中国保监会发布的补充规定是规范的管理做法。”尤其是汽车金融,在过去两年发展得太快了。许多汽车在线销售公司引入了类似于消费贷款甚至金融租赁模式的分期付款方式,这实际上会导致许多问题。《补充规定》的出台将对一些以销售为名的非正常贷款或融资租赁产品起到监管作用。随着许多金融租赁公司进入汽车贷款市场,一些“抵押贷款”变成了“金融租赁”。对于借款人来说,他们可能面临高利率甚至暴力收款的风险。
据《新华观点》报道,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系教授Xi·杨君认为,汽车融资租赁在许多国家实际上是一种相对成熟的融资方式。中国相关领域的混乱与机构急功近利和监管不力有关。
业内人士表示,过去,担保公司通过向客户收取担保费或息差来赚取利润。当银行借钱给银行时,担保公司的利润被记录在账目中。因此,对于担保公司来说,无论客户在后期是否及时还款,利润都提前实现。如果客户违约,风险仍由银行或金融公司承担。中国保监会发布的《补充通知》填补了上述风险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