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影《肖申克的救赎》看刑法在实际案件中的作用

刑法案例

刑法的功能就是刑法的功能。我国现行刑法有两大功能:一是保护法律利益,二是保护人权。这两种角色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经常发生冲突,这是由保护法益和保护人权的内在相互制约基因决定的,需要司法人员来做出决定。因此,刑法也被称为“嫌疑人解决技术”。当这两种功能发生冲突时,我们需要平衡我们的利益,所以刑法也被称为“平衡技术”刑法的功能往往被视为指导思想的内容,而忽视了其在实际办案中的应用。这种观点过于片面和教条。事实上,刑法的功能被奉为至高无上的雕像,忽视了它在实际办案中的巨大作用。考虑以下情况:

199年的第一个案例:在经典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主人公安迪·杜弗兰被判17年监禁,最后用一把羊角锤越狱。假设安迪后来被抓获,是否构成逃跑罪?

案例2

:甲和朋友乙回到甲家,发现甲的妻子在开门后被砍死。a急忙去找警察,当他得知警察已经把他列为犯罪嫌疑人时,他的心里充满了恐惧,他看着门停下来。看到a很尴尬,b对他说:"到我家躲起来!"在甲被警方在乙家抓获后,他被宣告无罪。乙应该对窝赃罪负责吗?

例三:丙欲杀丁,丁反杀丙丁见丙已死,逃往张三家。当张三得知整个过程后,他说:“别慌,躲到我家去!”丁在张三家中被抓获后,被判无罪释放。张三应该为藏匿罪负责吗?

《刑法》第311条“窝赃罪”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处和财物并帮助其逃跑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利益是刑事司法职能,如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首先,有必要对“窝赃罪”进行界定。首先,有必要弄清楚什么是“罪犯”第一种观点认为“罪犯”是指真正的罪犯,即从刑事审判的结果来看,他们必须被定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一个人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并成为调查的对象,他就是“罪犯”第三种观点是,客观地说,有强烈犯罪嫌疑的人是“罪犯”

观点一对法律的解释是一种正式的解释,这将导致大量案件不能定罪,如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后逃跑的情况不能定罪。第二点将导致司法权的滥用。一旦被司法机关列为嫌疑人,就有逃跑后被判刑的风险。相比之下,第三点是最合理的,但有一个问题无法实际操作,因为“强烈的犯罪嫌疑”是一个无法量化的规范性表述。上述三种观点产生的深层原因,实际上是刑法在具体案件中两种功能的冲突。如果一个人主张保护法律的利益,罪犯就会倾向于有罪;如果一个人主张保护人权,罪犯就会倾向于无辜。此时,有必要平衡价值观,在保护法律利益和保护人权之间找到平衡点。

的案例2中,a的行为不需要司法程序的评估,这当然是无辜的,绝对是无辜的。此时,b窝藏a当然是无辜的,因为他窝藏了一个无辜的人。在案例3中,丁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毕竟他杀了人。正当防卫需要司法评估和司法干预吗?此时,朋友张三的包庇行为阻碍了司法干预,损害了法益此时,比较两部刑法的功能,显然有必要保护法律的利益,即保护司法秩序。否则,不利于迅速查明真相,浪费司法资源。用普通人的话来说,就是“受害者的死亡是未知的”因此,虽然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窝藏他的朋友张三仍应认定为窝赃罪到目前为止,对安迪·杜弗兰来说,如果他被捕了,结果不言而喻,他应该是无辜的。有些人可能会争辩说,安迪的清白需要由司法机关来判断,应该像第三个案例中的张三一样来对待。这是错误的,因为安迪因司法错误而被冤枉入狱。随后的校正程序应该是相同的。这是司法权力的改革,而不是安迪·杜弗兰的责任。安迪是无辜的,应该从头到尾都是自由的。

刑法的功能

贯穿整个刑法和司法实践。我们不仅要用它来指导实践,还要用它来参与实践,使之成为司法人员依法办案的指导思想和实践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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