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的,依法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抢劫三次以上的,属于多次抢劫,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最近,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提出抗议。二审法院支持了一起抢劫案的三个判决中没有得到证实的事实。在最初的审判中,抢劫的事实从一次变成了三次。被告的刑期从4年改为6年,罚款从5000元改为8000元。

“从网里逃出来的鱼”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并对三起抢劫案供认不讳
“在这段时间里,他躲了起来,一整天都很害怕。他真的受不了了……”2018年8月28日,逃离海南省近两年的田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并对三起抢劫案供认不讳。
根据田的陈述,初中第二天辍学后,他在广州的一家工厂工作了两年。因为他不能吃苦味的食物,他回家找工作,整天什么也不做。后来,高某,一个来自同一个村庄的朋友,经常发现自己玩。因为高和其他人一起用刀和棍棒成功地抢劫了两辆摩托车,但他没有收到任何钱,他非常生气,决定设立另一个“门户”邀请田加入,并叫另一个朋友李因为好奇,他才能够弄到一些钱,所以田决定加入进来。
密谋后,三人找到了一辆摩托车和一个面具。高还说,持枪抢劫是必要的。因此,这三个人找到了另一把没有撞针的旋转步枪。
2年12月7日19时左右,在325国道电白区马岗镇合北园路口附近,三名戴面具、骑摩托车的人正在寻找罪犯。在看到两名妇女驾驶摩托车后,他们将两名妇女拦下,然后用枪控制两名妇女,抢走两名受害者的摩托车、手机和财物,然后迅速逃离现场,将摩托车卖给其他人以分发赃物。
三人成功后,于2016年1月1日2100时以同样方式抢劫了一名男子的摩托车、苹果手机、钱包等财物。2016年1月22日19时,两名男子的摩托车、OPPO手机和一些现金被抢。事件发生后,三人逃脱了犯罪1992年3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首次被警方逮捕。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对李参与上述三起犯罪提起公诉。李某在庭审过程中翻供,只承认参与第一起抢劫,否认参与另外两起抢劫。一审法院认为,在另外两起抢劫案中,李某对原罪的供述与受害人的陈述不一致。犯罪时已经很晚了,犯罪人在犯罪时戴着面具,受害者的身份不客观,被抢劫的物品没有被抓获,同谋没有被抓获,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他们没有被认出来。只有第一起抢劫被确认,李某被判处五年监禁和6000元罚款
2年5月2日017,犯罪嫌疑人高被警方逮捕。高在调查和起诉阶段供认了所有三起抢劫案。但在审判过程中,高也翻供,只承认参与第一次抢劫的事实,否认参与另外两次抢劫的事实。一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另外两起抢劫案,驳回了共犯李某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驳回了检察机关起诉的另外两起抢劫案。高某被判抢劫罪,但犯罪时未成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年8月28日018,犯罪嫌疑人田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三项罪行。该案被起诉后,一审法院只对第一起抢劫案作出裁决。同样,出于同样的原因以及共犯李某和高某的法律效力判决,法院没有就另外两起抢劫案作出判决。同样,它没有就检察机关指控的另外两起抢劫案做出决定。田某犯了抢劫罪,但他自首了。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199控方提出了明确的抗议,并综合运用证据将判决修改为199。电白区检察院接到被告人田的判决后,认为本案证据发生了重大变化,不能仅仅因为共犯的有效判决没有得到确认,就驳回相关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在这起案件中,所有三名共犯都已被逮捕。其中,田向警方自首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审阶段三次参与抢劫,均作出了稳定的供述,与被抢摩托车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法、数量、类型、颜色以及被害人的共犯李某、高某的供述基本一致。调查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对受害者进行了鉴定。鉴定是客观的,应该被接受。相关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一致,相互印证,应予认定。一审法院不承认另外两起抢劫案,这是承认事实的错误,导致适用的法律不准确,量刑极轻。因此,法院依法提出抗议,茂名检察院支持抗议。199二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最近作出二审判决,均采纳了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它发现原来的判决发现了一些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量刑不当。经查明,田等人三次抢劫,均为多次抢劫,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考虑到田自首,情节较其他同案被告人轻,且有悔改表现,撤销原判,将田有期徒刑减为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目前,电白区检察院正在对另外两起抢劫案的被告人李、高提起公诉。
通讯员、俞炳万潘水清
编者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