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故事:借名买房子和兄弟会

的诉讼期间,丁先生感到有些焦虑。他并不痴迷于赢得或输掉官司,但他觉得对于一所房子来说,他的兄弟们已经变成这样,这真的让他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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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孙洪林,上海申方律师事务所主任

事件必须从头开始。许多年前,丁先生响应国家号召,去了国外的农村和山区,在那里他结婚生子,建立了自己的家庭。后来,根据政策,他的儿子肖坤回到上海与丁先生的父亲和兄弟生活在一起几年前,丁先生的母亲因病去世。起初,丁先生的父亲和哥哥关系并不好。他母亲离开后,两人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张。我父亲在上海多次向丁先生的大哥抱怨。大哥和丁先生说,他已经找了律师起诉弟弟的家人,让他们和父亲一起搬出房子。律师说他需要再买一栋房子,让弟弟的家人搬进新买的房子。大哥认为他父亲和弟弟之所以会这样,主要是因为肖坤来了上海,所以丁先生应该付房子的钱。此外,大哥还说,新买的房子不能登记在丁先生名下。如果丁先生的名字写在产权证上,法院很可能会让父亲和肖坤住在丁先生买的房子里,而不是支持弟弟和他的家人搬出原来的房子。此外,如果弟弟知道丁先生在上海有房子,他也不会同意搬出去。大哥还建议他可以在新买的房子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因为碰巧他的房子可能会被拆除。如果他以拆迁后需要房子为由以自己的名义买下了房子,他的弟弟肯定会相信,这也有利于打官司。谈到这件事时,嫂子也在场。嫂子说她的单位有购房补贴,但她只有在家里买了房子才能享受补贴。因此,如果她写下她大哥的名字,她就可以得到单位的购房补贴。如果丁先生同意,每个人都会受益。本来,丁先生还在犹豫,但在他的大哥和大嫂再三劝说和向他保证后,他终于同意以他大哥的名义买下这所房子。

丁先生把所有的钱都通过银行转账转给了他的父亲,认为他的父亲参与了整个过程。最好晚一点发表声明。丁先生退休回到上海后,大哥给了他产权证原件、税费凭证、购货发票等。对于新房子,丁先生和他的家人住在房子里。拿到房子后不久,丁先生提议让他的大哥把房子转让给他。但是大哥这时说,转移可以,但丁先生给他一定数额的人头费但是丁先生的家人当时拿不到钱,所以他们不同意大哥看到了,给了丁先生第二个计划。他向丁先生借钱买房子。除了丁先生给他的钱,他还增加了一些利息。当然,丁先生不同意,因为房价已经涨了,钱不够买房子。最后,大哥说了第三个解决办法,产权仍然挂在他的名下,房子继续由丁先生的家人居住,肖坤的户口已经在房子里了,等房子拆了以后再处理。无奈之下,丁先生不得不同意这个计划没有盐和光的日子就是这样过的。不久前,这栋房子所在的地块被分批征用。丁先生去打听,发现现在房屋征收只承认业主和面积,不承认户口。丁先生想到他的房子还在他大哥的名下,他坐不住了。但是当他找到大哥时,一切都变了。不仅大哥声称房子是他的,而且他的父亲和其他家人也帮助了大哥。他们根本没有实事求是。他们都说这房子属于大哥。不行,丁先生不得不通过诉讼来解决这件事。更让他吃惊的是,大哥已经重新颁发了新的产权证,并通过出售的方式将一半的产权转让给了姐姐的名字,后来又在产权证上加上了她的名字。无奈之下,丁先生一起起诉了他的大哥、大姐和大嫂,要求确认房子归他所有,大哥、大姐和大嫂向他登记了产权转让。在

审判期间,丁先生还提供了他和他父亲的记录。父亲说他知道丁先生付了房子的钱并借了他大哥的名字,但他不敢在他面前说话。

房地产产权登记对物权的归属具有建设性作用,但产权证本身不能直接确定权利的实际状况。在不动产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的,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丁先生和他的大哥是否有名义购房的关系。有书面协议确认借名和购房之间的关系。如无书面协议,应综合考虑实际出资额、使用收入、权属证明及相关支付证明,以及双方对是否存在贷款购买关系的说明或意见,以探讨双方购买的真实含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之间没有相关的书面协议,应全面确定各种因素。从购房款的来源来看,丁先生转让的金额与房价及税费金额一致,且付款时间也可以与房价的付款时间相匹配,因此可以确认该房屋是丁先生出资购买的。至于购房出资的性质,作为被告的大哥,他们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同意借钱购房。他们关于在法庭上借款的说法不仅不一致,而且也不符合常识。此外,退一步说,如果是贷款,应该有还款,但他们也没有提供任何还款的证据。因此,大哥,他们所谓的借款购房显然缺乏依据,不应该被法院采纳。至于买房的动机,同样,丁先生描述的情况更符合客观情况,解释也更合理。就持有产权证和付款凭证而言,这些材料通常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重要文件,通常由购买者妥善保管。

199丁先生开庭时,提供了全部原始文件,足以证明他是物权人。关于房屋用途,丁先生返回上海后,其家人住在该房屋内,没有向其大哥支付任何费用。审判期间,丁先生还提供了他和他父亲的记录。父亲说他知道丁贤

199生了钱买房子。他借用了他大哥的名字,但不敢在他面前说话。结合丁先生提供的记录在案的证据,丁先生主张自己应支付房款并使用其大哥的名字,这更有事实依据和证据优势,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确认丁先生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该房屋。然而,由于丁先生的活期账户不在上海,且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相应证明,法院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讼,因为根据现行房地产监管政策,他受到购买限制。

孙洪林律师,上海申方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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