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要多说,这是内幕消息"
"明白吗“
微信问答,内部信息传递完成即使采用尽可能简短的沟通、发送和撤回敏感信息以及用语音代替文字的“反调查”方法,这些聊天记录仍然成为中国证监会识别内幕交易的依据。
最近,福建证监局披露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件中,内幕交易信息通过微信传递北京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丽告诉记者,将聊天记录纳入非法证据范围是中国证监会对违法行为行政调查的一大进步。她表示,内幕交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难以调查和处理。微信聊天记录实际上是一种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开始认可微信聊天记录,并将此类证据视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形式。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披露的详细情况,当事人刘长江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微信向港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周谋峰发送了短信,但随后撤回。刘长江问周谋峰“是”。周谋峰回答“不要在微信上发”和“是”,并给刘长江发了一个声音。声音的内容是“不要说太多,不要说太多关于并购的信息,不要说太多,这些都是内部信息。”刘长江回答“明白”此后,刘长江当天委托每股4.05元购买了100万股观复股票。
也是在2018年5月31日。客户任敏源还通过微信给周谋峰打了25秒的电话,然后在同一天操作“任敏源”证券账户申请102.6万股,总成交量为53.95万股。
最后两人在观复股票上“翻了一个跟头”,总损失近150万元。随后,他们分别被罚款50万元和60万元,当时证监局撤销了对内幕交易的调查。
与之前的内幕交易案件略有不同,该案件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中国证监会调查该案件的重要线索。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改判决定也将微信和微博的聊天记录列为诉讼证据。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健表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券内幕交易证据。它们既有法律基础,又符合当前通信技术和社会通信方法的发展。此案对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在大数据时代,随着证券监管的不断加强,查处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变得越来越容易。因此,提醒投资者不要触碰法律红线。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91条规定,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人,应当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起点为50万元,最高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倍。
李律师进一步指出;现行《证券法》第180条规定了主要法律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产权登记和通讯记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件: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形式,正在被人们接受,这表明行政监察机关也在顺应时代的需要。在我看来,不仅内幕交易可以用来判断所有证券行为是否合法,而且所有真实的证据形式,包括微信,都可以用来识别它们。如果微信的记录能够证明市场操纵、虚假陈述甚至犯罪人是否构成犯罪,并在以后进行调查和处理,那么这些记录就可以被识别出来。”臧晓丽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