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大学生翠花是某大学中文系的毕业生。毕业前,他与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签署了三方协议。双方就工作内容、工资和待遇达成一致,但在三方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后来,在毕业前夕,翠花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北京的一所高等教育机构获得了一名研究生。因此,翠花决定取消与原工作单位的三方协议,继续深造。原单位也同意取消与翠花的协议,但要求翠花支付1万元罚款。原单位还表示,如果翠花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向公司报告,他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翠花赔偿违约金。
三方协议是民事协议,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然而,三方协议的主体包括毕业生、雇主和学校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三方协议的效力也随之丧失。三方协议的性质是普通民事协议,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管辖,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双方已签订三方协议,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协议,否则将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翠花违反了三方协议。其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起草三方协议的雇主不严格,没有明确规定违约赔偿金,或者如果雇主没有证据证明翠花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和程度,那么只有当雇主想要索赔违约赔偿金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时,雇主才能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