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到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工作,以满足用人单位各种灵活就业需求的服务。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企业通常因临时用工需要而发生劳务派遣费用。那么,在实践中,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应该分别注意哪些问题呢?如果你想听小汇编,请将其分解为

-
劳务派遣服务提供者应注意的问题
(1)劳务派遣服务提供者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全面开放营业税改革试点和增加相关劳务派遣服务、 《关于收费公路减费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
名普通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价款和价款外费用总额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您也可以选择按差额纳税,取得全部价款和超收费用,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增值税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所得价款和超收费用总额作为销售额,按3%的税率计算简易计税方法。您也可以选择按差额纳税,取得全部价款和超收费用,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增值税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
纳税人选择缴纳差额税的,应向用人单位收取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开具,但普通发票可以开具。
(2)对以劳务派遣形式聘用的残疾人,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以劳务派遣形式聘用的
199名残疾人为劳务派遣单位员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财税[2007][92号将于2016年5月1日起废止,现行标准按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2
劳务派遣服务对象应注意的问题
(一)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水[〔2019〕13号)第二条的规定,小型营利性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的人数应计入企业职工人数
199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营利性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年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员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人数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和季度终值)> 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公告》第三条,接受劳务派遣发生的费用可计入工资总额
。 企业职工福利及其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企业接受对外劳务派遣发生的实际费用,按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税前扣除:
情况1。 根据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视为劳务费用支出;
案例2。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费用和员工福利费用其中,属于工资性支出的费用允许纳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作为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3)按照规定条件支付的外来R&D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享受R&D费用
的扣除折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R&D费用税前扣除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税前研发费用加扣除人员劳动成本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部研发人员的劳动成本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应按协议(合同)向劳务派遣企业支付,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部研发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为外部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部R&D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可以作为人员劳务费用进行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