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如果没有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无权处置共同财产吗

共同财产

最高法院:如果共有人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处分该共有财产,则该共有财产是否属于

出售的货物的共同未授权处分类型此外,出租他人的财产和抵押他人的财产也无权处分,对此几乎没有争议。然而,关于共有人是否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共有财产,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很大争议,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卖人是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售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之一,因此无权处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不适用,销售合同有效。

另一种观点是,在这种共同情况下,共同所有人是财产的所有人之一,但财产属于“共有”而不是“区分所有”;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其权利必须由所有共有人共同行使,而任何单一共有人无权单独处分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人之一无权擅自处分共有财产。[2]回顾我国《合同法》的起草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建议草案》第46条并没有具体规定这个问题。然而,在起草《合同法草案》(第三稿)时,起草者“认为,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中的一些人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类似方式处置共同财产,因此合并条款是其中之一”

《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仍规定两者合并由此,我们可以基本推断出《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人”可以涵盖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物的单一共有人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财产法》第97条规定:"对共同不动产或动产的处置以及对共同不动产或动产的重大修缮应经共有人或占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所有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协议“

因此,对于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有两种情况:(1)在共有的情况下,一些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同财产,均构成无权处分(2)在股份共有权的情况下,如果一些占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股份共有权,不构成未经授权的处分未达到三分之二股份的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无权处分股份。综上所述,可以认为,有些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有些共有人未达到共有财产份额的三分之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是未经授权处分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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