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债务是每个人的义务。
但是有些债权人不顾后果采取极端手段讨债。
限制了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甚至殴打和虐待债务人。
侵犯了债务人的权益,
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第一案:代人收债、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处
2年10月21日,受刘、委托(分别处理),冯向周讨债,并“教训”了周结果,冯、周某a、周某b、马某与周某a、周某b、马某一起,等待机会强行控制周某,限制其人身自由为了强迫周还债,冯某等人多次殴打周,剥光他的衣服,站着对他进行处罚,泼凉水等体罚虐待,迫使周某交出10万元的欠条,周某还口头威胁周某。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周趁冯小刚等人不备,报了警。警察来当场逮捕冯先生和其他人。
199阳信法院经审理,认定冯、周甲、周乙、马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期间,四人还殴打、虐待和侮辱周,应依法严惩。鉴于四人被捕后认罪的良好态度以及他们如实坦白犯罪事实的能力,他们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冯、周甲、周乙、马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
案例2:不当收债。1992年3月017日,肖介绍袁到黄承包的砂石项目投资。袁要求撤资后,黄给袁开了一张借据。同年10月,袁和周到黄在洪湖的家中讨债。黄跟随周等人到了阳信,后来由于双方谈判失败,被周拘留在阳信县的一家宾馆里。得知黄的家人报警后,周用啤酒瓶打了黄。为了躲避警察的追捕,袁、周等人把黄赶到一个偏僻的山区,逼他还钱。在黄的家人偿还了121,000元之后,袁才放了他。
199阳信法院经审理认为,袁、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这两人已经得到受害者的理解,他们将酌情从轻处罚。但是,在拘留过程中殴打受害者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袁、周有期徒刑七个月。法官
提醒:合理收债的正确方法
1。调解法,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
2。《仲裁法》通过仲裁解决债务纠纷,保密性强,大多数当事人没有激烈的对抗。
3、诉讼法规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较为复杂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债务纠纷
4。支付指令法的应用。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如果债权人对债务的权利明确合法,法院将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履行其义务,并且未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拘禁、监禁或者其他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中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用殴打和侮辱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非法扣押、扣押他人的债务,按照上述两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上述三罪的,依照上述三项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尚云阳信通讯员: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