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因私藏钱财被妻子扇了耳光,并被迫下跪。他遭到妻子的各种言语暴力和
199次暴力行为...在一般印象中,只有男人殴打女人才被认为是家庭暴力。
实际上不是这样。
我们所有人都可能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
苏大强是其妻子家庭暴力的受害人

5年7月30日,第十三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只有19条,但有许多亮点。例如,男性被纳入受保护对象,频繁侮辱、诽谤、促进隐私、跟踪和骚扰等行为被定义为精神家庭暴力,这加强了强制性报告义务。关键词:

家庭成员
男性被纳入保护对象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国家统计局2019年发布的数据,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遭受过家庭暴力。显然,妇女不是家庭暴力的唯一受害者。
在这次公布的《实施办法》中,专门弥补了这一现象,“家庭成员不仅包括老年人,还包括儿童;这不仅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关键词
:身心伤害
精神家庭暴力行为范围更明确
来自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在中国,女性受害者在遭受平均35起家庭暴力后才报警
在大多数人的理解中,家庭暴力是人身攻击、伤害由于男子天生的身体优势,家庭暴力往往被定型为"男子殴打妻子",而精神侵犯,如频繁的言语虐待和恐吓,以及经济控制和促进隐私,也会对彼此造成伤害。
《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的虐待、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心侵犯行为。
关键词:强制义务
有必要向未成年人举报家庭暴力
|自1992年10月至018年,怀化市洪江区一名7岁女孩多次遭受其父亲陈某的家庭暴力。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洪江区妇联代表肖佳向洪江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陈某对女儿实施家庭暴力。今年5月22日,洪江法院法官、区妇联和社区工作者向被告陈某交付了法院成立以来签发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保护令被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根据《民法》,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他们因此,父母有义务教育他们的孩子关于他们的不良和不适当的行为,但是他们应该以适当的方式这样做。如果他们通过殴打、频繁的虐待和侮辱来“教育”他们的孩子,那就是家庭暴力。省妇联主席蒋欣说,“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可以从附近寻求帮助,向学校报告,向警方报告,寻求庇护,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新制定的《实施办法》强化了强制报告义务,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涉嫌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蒋欣说:“这意味着只要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他们就必须向警方报案。””
关键词:薄弱环节
解决农村“无人控制”问题
在农村,尤其是偏远的农村,由于观念落后,有些人把妻儿当成自己的财产和用途,并认为“娶了媳妇,买了马”,因此,打骂也是自然和自然的。
因此,在农村地区遭受家庭暴力的农村妇女中,超过80%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丑陋的家庭问题”,是“不能暴露的”
本次发布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综合治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灾民提供应急避难和救助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反家庭暴力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家庭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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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冷暴力”没有纳入实施办法?
经研究,冷暴力是一种消极反应,其特征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很难界定其具体的行为模式上位法中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实施措施没有规定这个问题“

”上位法将家庭暴力定义为非法、强制性和侵害性的,主要表现为“积极的侵犯”,但不排除“消极的不作为”某种“冷暴力”是否构成家庭暴力需要具体分析。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吴秋菊·吴秋菊说
2。如果我遭受家庭暴力,我该怎么办?当
199名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时,他们已经危及到了自己的人身安全。请及时报警。“长期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人身保护令。”此外,除了报警,受害者还可以向当地妇联和反家庭暴力社会工作团体寻求帮助。“
”遭遇家庭暴力后应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省妇联主席蒋欣表示,“照片、视频、录音录像、住院记录、伤情鉴定、与施暴者的微信聊天记录,甚至邻居、同事、朋友和亲戚对家庭暴力的陈述都可以作为证据。”"
3。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并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决这是一项民事强制措施《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真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申请人居住地法院、被申请人居住地法院和家庭暴力发生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一般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决,紧急情况下,应在24小时内作出裁决。吴秋菊说:“如果被告在人身安全裁决有效期内继续骚扰被害人、殴打或威胁被害人及其亲属、胁迫被害人撤回或放弃其合法权益,或有其他拒绝执行有效裁决的行为,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丁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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