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修订会计法:引入会计民事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财政部于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现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引入会计民事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在处罚行政责任时,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即“先不处罚”,同时,适当增加经济处罚金额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在法律责任部分,根据权利和责任平等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会计违法行为的内容,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动机和后果进行适当分类,以提高会计执法监督的可行性;完善会计责任制度,在现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引入民事会计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在处罚行政责任方面,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即“先不处罚,同时适当增加经济处罚金额;增加了代理记账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员工免责条款

2是在总的部分适应政府会计改革的新变化。它将《会计法》中需要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类别界定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政府会计机构的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军队改革的相关变化,进一步明确了会计行政管理体制。

3为会计部分,根据主要财务会计报表项目,高度概括了需要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突出了企业与政府会计主体之间会计核算的共同要求。充分考虑《会计法》、《会计准则》等附属法律的定位和分工,删除《会计法》中关于会计的一些具体规定,如:会计凭证差错的具体更正方法等。;会计信息化的基本要求提高了。同时,考虑到信息化条件对会计流程的影响,对一些术语和表达进行了修改,以考虑到手工记账和信息化的条件。

4属于会计监督部分。为了确保内部控制在规范单位会计行为、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发挥有效作用,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提出了总体要求。从优化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会计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入手,完善财政部门内部会计监督和会计监督的范围。为解决会计监督问题,明确了政府业务监督与政府会计监督的基本关系及相应的处理方法。从保护会计师事务所社会监督权的角度出发,应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会计师事务所正常工作的规定。

5是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方面,为了激活本单位内部会计管理的活力,对本单位会计工作机构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总会计师必须设立和可以设立的单位范围,进一步保护总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落实“放开管理服务”的改革要求,放宽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对有权签字的会计人员的管理,增加对单位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负责人)备案制度的要求;顺应社会管理新趋势,提高依法设立的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总体要求。

6为补充部分,增加了对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代理记账等会计法律术语的解释;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国务院财政部门增加了对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证券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会计管理特别规定的授权。为适应跨境监管的需要,国务院财政部门加大了开展跨境会计审计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的授权力度。

/北京青年报记者赵欣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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