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一般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基本法》不是一部小宪法。

作者:郝铁川

宪法论文

香港社会有些人长期以来一直有一个误解,认为除了我国现行《宪法》第31条之外,

在香港不实施由于现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实际适用性,因此意见不一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香港社会有人真诚地称香港基本法为“小宪法”的原因之一。根据宪法理论,宪法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实施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宪法适用即国家机关有目的地干预宪法的实现。

第二,遵守宪法即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规定的行动义务;履行不作为的宪法义务根据

判例,法律的实施包括三个方面:守法、执法和司法守法是一种执法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履行法律义务,这包括两种:一种是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另一种是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

二、行使法定权利这意味着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授权规范

根据上述,法律的实施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是法律的适用,二是法律的遵守人们习惯于将法律的实施局限于“适用”,而忽略了法律的实施也包括“遵从”本文拟从适用和遵守两个方面探讨中国宪法在香港的实施,并共同探讨香港基本法不是一部“小宪法”

1。中国宪法作为中国主权的体现,一般适用于香港

。关于中国宪法在香港的适用问题,肖教授回顾说,在起草香港基本法的过程中,现行的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和经济制度,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以及有关政策,都是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的”

后来,一些香港人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即:我国宪法的内容与香港基本法有矛盾,宪法不适用于香港,如果适用,哪些条款适用,哪些条款不适用于香港,只有宪法第三十一条适用于香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解释宪法第三十一条等。

针对这些香港人提出的问题,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决定将《香港基本法》的法律地位纳入《基本法》第九章。后来,它对《香港基本法》的结构作了一些调整,将有关这一内容的规定移至《总则》,即现在的第十一条。

《香港基本法》的序言明确指出,《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它与宪法的关系是“子法”和“母法”第11条重申了这种关系

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表明宪法是根本的法律,任何法律都必须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

在宪法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问题上,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起草委员会特别小组达成以下共识:中国宪法整体上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但由于国家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宪法中的一些具体条款不适用于香港,主要是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条款。

目前,学术界对《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有三种看法:

是整体适用,而不是部分适用。肖教授说,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所以整个国家的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人认为《香港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香港其他法律,所以《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律或最高效力的法律。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虽然《宪法》的某些条款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但无可争辩的是,《宪法》是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我国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

香港的宋晓庄博士在他的博士论文《论“一国两制”下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说:“中国宪法一般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中不涉及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规定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香港大学教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鸿毅认为,虽然中国宪法的一些条款没有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直接实施,但由于香港和澳门没有实行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这并不意味着宪法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宪法》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宪法》而非《香港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最终基础。

2不明确香港大学副教授和罗在他们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一书中指出,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是《基本法》的渊源和宪法基础。香港基本法和中国宪法的关系不是很清楚。《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和经济制度,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以及有关政策”,都是以《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为基础的。从这一规定来看,可以理解的是,在这些限制之外,我们的宪法仍然应该适用。因此,中国宪法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

3只适用于我国宪法第31条,其他条款无效。这主要反映在《明报》的社论中从求最大公约数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大陆和香港的大多数学者都认为

是第一个,因为中国宪法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它必须适用于整个香港,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规律。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不能适用于整个主权的所有领域,它就不会成为它的宪法。

第二,由于“一国两制”是香港基本法的总原则,中国宪法适用于香港,但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一些宪法规范除外。

虽然学术界分歧不大,但社会大众化还不够,这就是香港知识分子众多的《明报》发表社论,声称我国只有一部宪法适用于香港的原因。事实上,从微博上可以看到,内地有些人对香港宪法的普遍适用并不十分清楚。因此,以下是对适用于香港的中国宪法条款的审查:

中国宪法第1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它规定了国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本条适用于香港因为香港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如果香港人被问及中国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他们必须回答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虽然香港等一些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但这并不妨碍中国成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邓小平在阐述“一国两制”原则时强调,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例如,在1987年4月16日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时,他说:“我们对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政策也是在国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没有中国共产党,没有中国社会主义,谁能制定这样的政策?没有人有勇气,没有政党能做到。你认为我在这个陈述中是正确的吗?没有一点勇气是没有用的。这种大胆必须建立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中国的基础上。“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处理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即“一国两制”“

我国宪法第2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它规定了中国的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法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为了实施这一条,《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中国宪法第3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它所规定的是,中国的国家结构实际上是一个单一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选举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遵循的原则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当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该条第1款表明,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而不是一个联邦国家。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无权通过法律程序退出联邦。因此,《香港基本法》第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四款规定,第一,中国所有的地方行政区域必须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第二,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不仅体现了中央集权政府享有主权的特点,也体现了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地方政府享有一定自治权的民主精神。为此,《香港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

。”由此可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而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固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没有只有联邦体制下的成员单位才有的“剩余权力”或“次主权”。

我国宪法第28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它规定了维护主权的原则:“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罪行的活动,惩罚和改造罪犯。”因此,《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政府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

199和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我国宪法第29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它规定了中国武装力量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使命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维护人民的和平劳动,参与国家建设,努力为人民服务。作为中国军队的一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有权进驻香港。《香港基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第三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

199请求驻军协助维持公共秩序和救灾。“

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有永久居民的中国公民和有永久居民的外国人在中国宪法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许多方面适用于前者。例如,《中国宪法》第33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如下:“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适用于香港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并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法律规定外,不受限制。这种限制不得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两条体现了宪法保护人权的精神。

我国宪法第35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它规定中国公民有“六项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七条体现了该条的精神:“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和出版自由、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以及组织和参加工会和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中国宪法第52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它规定,中国公民有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义务维护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民族团结。”《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和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中国宪法第54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它规定,中国公民有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其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和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中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它们规定了中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当然,它们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是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第一至第三条所规定的。

总而言之,首先,在我国宪法的138条中,至少有74条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些条款涵盖国家机构、政府系统、国家结构、国家机构和公民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共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14项条文,以及中央人民政府

199政府的31项条文。如果我们偏离了《宪法》中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

199国务院的规定,我们就不能理解《香港基本法》。一般来说,除了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外,我们的宪法中的其他规定大多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一是“一国”高于“两制”,主权高于行政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主权政治实体,没有国家制度、政府制度、国家组织原则、国家结构、国家机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就无法存在。它能脱离中央国家机关存在吗?第二,大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不仅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两者之间一定有相似之处。它不能分离中国公民的共同条款。

2。如前所述,法理学和宪法学对法律的实施有一个共同的看法:法律的实施不仅指法律规范的实施和执行,还包括遵守不作为的义务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不违反法律,这也是一种执法形式。因此,虽然我们的宪法中有关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并不特别适用于香港,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定。这一点学术界尚未讨论过。

义务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的义务需要行动,而消极的义务需要不作为

中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

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些规定属于中国公民的不作为义务,或者属于禁止性命令的宪法规范。

虽然《香港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只规定了香港居民的一项义务,即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的义务,但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和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显然,这一条符合我国宪法对公民的上述消极义务。

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此基础上就第二十三条的内容立法,香港基本法中有关香港居民义务的规定显然不止一条。就第二十三条立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在《香港基本法》中已有规定。何时重新开始这项工作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决定。但是,《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不是消极的义务,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积极履行的宪法义务。

我们可以从《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香港居民确实应该遵守中国宪法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公民不采取行动维护国家主权的义务;第二,根据尊重“一国两制”中“两制”差异的要求,中国宪法中规定社会主义制度的所有宪法规范都不能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但同时,根据坚持“一国”原则的要求,香港居民有不推翻现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消极义务。

3。《香港基本法》是不是一部“小宪法”

在讨论《香港基本法》的地位时,一些香港人把《香港基本法》称为香港的“小宪法”,旨在强调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有效的法律及其重要性。有人称《基本法》为“小宪法”,意在将香港视为联邦体制下的一个成员单位。这两种观点都不正确。

首先,《香港基本法》被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小宪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有效的法律。这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地位,把《香港基本法》作为中国宪法的一个附属法律,作为中国宪法的母法。

已故北京大学教授龚祥瑞在他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一书中说:“宪法就其性质而言是一部根本法,而根本法是由其规定决定的;就其范围而言,宪法是社会的一般宪法。就其效力而言,宪法是最高法律。就其功能而言,宪法是国家法律或政治法律。”

龚教授关于宪法作为一部根本法的性质的论述是比较完整的,而他关于宪法作为一部社会的一般宪法、一部最高法律和一部国家法律的论述似乎漏掉了一句话。作者试图补充说,就其性质而言,宪法是一部基本法,这是由其规定的内容决定的。就其范围而言,《宪法》是社会的一般宪法,由涉及整个主权范围的条款决定。就其效力而言,宪法是最高法律,由它的母法地位决定,其他法律都是从属法律。就其功能而言,宪法是一部国家法律或政治法律,这是由其主要调整对象决定的。

因此,从理论上看,如果中国宪法不被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而香港基本法不被视为中国宪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一个“小宪法”,它将无法在国际社会得到解释,也不符合正义。请问,世界上哪个国家的宪法在其主权范围内不是最高法律?

第二,香港基本法不是区域法,而是全国性法律。不仅香港应该遵守,内地也应该遵守。

例如,香港基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得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

199请求驻军协助维持公共秩序和救灾。

第4款规定:“驻军人员除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199第5款规定:“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香港基本法》第22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办事机构,必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的同意和中央人民政府

政府的批准。“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所有机构及其人员必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办理批准手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在咨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后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处“

显然,如果把《香港基本法》只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这本身就是违反《香港基本法》的观点香港基本法主要包括三个主题:第一,中央

199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行政权力;第二,中央

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对内地有约束力的部分占香港基本法的三分之二。这怎能足以将《香港基本法》视为香港的区域法律呢?

第三,中国是一个中央

政府行使主权的单一国家,这不同于联邦制下成员单位与中央

政府共同拥有和行使主权的二元宪法局面。也就是说,除了中央政府制定宪法之外,每个成员单位还分别制定自己的区域宪法。

将《香港基本法》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小宪法”,这将有意无意地给人一种错觉,以为香港是联邦制度的下一个成员单位,加剧了一些人对“一国”原则重视不够的弊端,使一些人更加不知道中国是一个只有一部宪法的统一国家。无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多特别,它都不能成为联邦体制下的成员单位,而只能是一个具有与中国单一体制下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同等法律地位的地方行政区。

中国是一个单一国家。严格来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的“宪法”。香港基本法不是宪法,而是自治法和地方

199政府的组织法。从整个中国的法律制度来看,香港基本法只是中国的基本法之一,其法律地位是在中国宪法之下。

虽然我们的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是由同一个机关制定的,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们的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有不同的制定程序和不同的效力。前者需要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来制定和修改计划,而后者需要简单多数。常识是前者比后者更有效。

关于中国《立法法》第83条,“特别规定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以及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法规和规章,如果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这里的“法律”不应包括中国宪法,因为《立法法》第3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并且该法不将宪法和法律视为平等法律的明确表述。总的来说,《立法法》将我国法律按照其效力分为宪法、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

如果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上升为我国宪法的特别法,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也能这样上升吗?《香港基本法》的“序言”清楚说明,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前者源于后者,一般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关系不是很清楚。

总之,我们必须把我们的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视为“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