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现场拍摄了三年的延时摄影。淘宝卖了3.8元?店主被判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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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三年时间,选择了71个地标,拍摄了5392张照片...周先生发现他的延时摄影作品《延时北京》在淘宝网上以3.8元的价格出售。因此,周先生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淘宝店主申屠XXX,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1万余元。

8年12月12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的延时摄影属于电子作品,申屠XXX侵犯了周XXX的署名权和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法院裁定,被告应在淘宝店的主页上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共计8000元的合理费用。摄影师

: 3.8元

周某说他是中国著名的延时摄影师。2014年7月,周谋谋将71个场景的5392张照片编辑成3分43秒的视频后,将视频“延北京”上传至网络平台。

2年6月和018年,当周谋谋在淘宝上搜索“北京延时摄影资料”时,他发现包括“延时北京”场景在内的作品在沈土谋谋经营的网店出售,价格为3.8元在周某投诉后,沈某将商品下架,但周某表示,新店链接中仍有

199“延迟北京”场景的作品,构成重复侵权

证据材料显示,2018年9月,周某获得了《作品登记证》,其登记作品分为电影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的作品(即“类似电子作品”)

周某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申某,要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发表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115270元。

淘宝店主:被投诉后,删除的文件没有两次侵犯

神兔XXX。他说自己没有故意侵犯周某某的相关权益,所涉及的延迟摄影是从淘宝上购买的。

在接到周某的投诉后,申屠某表示已经删除了商品链接,没有再将涉案商品上架销售。对于周谋谋声称的新链接,申屠谋表示,该链接出售的作品不是本案所涉及的视频,两幅相似的图片在灯光、人物、角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此外,申屠穆某认为,周某的道歉要求和经济损失明显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延时摄影录像构成电子作品的一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在某种媒介上制作的作品,由一系列带有或不带有伴音的画面组成,通过适当的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延迟摄影是一种时间压缩的拍摄技术,通过照片系列或视频帧压缩,在短时间内以视频模式播放一组照片或视频。

199法院认为,本案中,周谋谋以北京标志性建筑为背景,拍摄了5000多张照片,然后利用这些照片资料,通过计算机软件制作了涉案视频。在保持摄影作品高质量的同时,他赋予静态照片动态性,形成一幅具有美感的连续画面,制作人在选材和主题内容的表达上具有独创性。因此,本案涉及的视频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周谋谋提交了照片、作品登记证等证据作为涉案视频材料,用以证明周谋谋是涉案视频的作者,并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

本案中,申屠穆某通过淘宝店向公众出售视频文件,侵犯了周穆某传播视频信息的权利。但是,申屠XXX出售的视频文件并未显示作者身份,侵犯了周XXX的著作权。

2年8月12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申涂某某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此外,申屠XXX不得不连续3天在其淘宝店主页上发布道歉声明。如果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其淘宝微博账户上连续30天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摄影报道

/北京青年报记者赵珈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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