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模式和责任《矿产资源法》第六章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模式和责任。包括无证开采、超范围开采、危害矿山秩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非法收购矿产品、破坏性开采、矿长犯罪和妨碍采矿业务。其中,无证开采、超范围开采、破坏性开采等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证采矿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的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有重大价值的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产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进入国有矿山企业和他人依法设立的其他矿山企业矿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超范围开采在批准的矿区以外开采的,责令退回矿区开采,并赔偿损失。对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拒绝返回矿区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破坏性开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文的目的是讨论“拒绝停止开采和拒绝归还”是否构成犯罪的先决条件。《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被责令停止开采后拒绝停止开采”的表述。因此,各地司法机关省略了“拒采、拒还”的程序,混淆了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程序可以省略《刑法》第343条规定了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的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大价值的矿区和在他人矿区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某些矿产,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采矿罪是法定犯罪,法定犯罪是根据行政法或经济法来确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了无证开采和拒绝停止开采。超范围开采拒不退回矿区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删除了“被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理由。这是一种必须“情节严重”的犯罪。其中,被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因此,省略表达式不会减少组成元素。司法人员在处理非法采矿罪时,仍需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确定犯罪的构成要件。
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采矿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破坏性采矿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因此,破坏性采矿罪必须是因违反采矿计划而获得批准的企业或个人所犯的罪行。非法采矿罪包括未取得批准,但有一定限度,即:(1)进入国家规划矿区;(二)在对国民经济有重大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开采的;(三)未经批准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因此,司法机关在调查河道采砂时应特别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