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况就是这样。去年,因为房子正在装修,这位妇女在外面找到了一栋房子,租期为9个月。直到今年4月底,月租金是2800元。九月份的租金一次性付清。在合同中,还商定租金应提前一个月退还,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金。没有说明违约赔偿金的确切数额。到1月21日,当房子被提前装修时,这位妇女和房东说房租将在下个月退还,并愿意支付一月份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到2月,她已经把所有的东西都搬到了新家。现在还有2个月的租金,加上押金等等。房东手里的总数超过8000元。当她从房东那里退房时,房东说在春节和流行病期间出租房子不容易。因此,她不想退房。在多次谈判失败后,这位女士只能找到媒体曝光,并希望收回剩余的租金。

但是房东的说法有些不同。据房东介绍,当他们住在房子里的时候,她不在当地,只是让她的亲戚朋友给她钥匙。前一阶段是口头协议,租期为一年。当她回到青岛签署租赁合同时,对方违背了她只租9个月的承诺,现在说她要退房。这是第二次违反合同。她有理由不退还房租。如果这个女人想拿回钱,她会去法院起诉她。

经过进一步协商,房东给出了第二个解决方案,让该妇女自己找到转租人。出租房子后,她不需要任何罚款,直接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这个女人也接受了这个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