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由中国文化促进会、中国音像数字出版协会音乐产业促进会、北京演出行业协会联合主办的2019中国(北京)音乐产业大会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理事长周亚平在题为《中小权利人实现著作权之路》的发言中,呼吁中小权利人依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行使著作权

周亚平在讲话中说,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音乐作品在互联网上的自由传播和多场景应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版权所有者的情况并没有因为作品的多样化和在互联网上的频繁使用而改变。作为市场活动中的弱者,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的自由谈判权只是在纸面上粉饰公平的一种象征。除了占主导地位的主流唱片公司,绝大多数中小股东在与平台的交易中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这些中小权利人不但没有分享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音乐作品使用频率的增加带来的“技术发展红利”,反而随着平台的集中和利益的扩张,成为实现中小权利人版权的障碍,从而挫伤了权利人的版权权利,缩小了权利人的利益。

周亚萍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以作品的大规模使用为基础的产物,旨在改变权利人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的弱势博弈地位,克服所谓“自由谈判”的弊端,以“集中行使”的方式代表大多数权利人行使著作权。由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广泛代表权利人的利益,具有“人文合作”的性质,它们可以“集体行使”众多中小权利人的权利,从而形成大规模的运作能力和与实力雄厚的平台的平等对话,从而抑制平台巨头利用自身优势侵占权利人利益的现象,为权利人寻求最大的交易红利和作品传播价值。因此,权利人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利用集体管理组织的制度设计功能集体行使著作权,是解决当前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人利益受损的最佳途径。

周亚萍在演讲中分析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机构的本质区别他指出,由于法律规定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信托而不是拥有作品来集中和统一对作品的管理,权利人在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后享有的作品所有权没有变化。另一方面,版权机构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其权利,因为它必须获得所转让作品的独家许可或版权。权利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因所有权的转移而丧失权利。这是版权集体管理和版权代理的根本区别。其次,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19条和第21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完全自由地加入和退出社会。如果版权所有者与版权代理机构签署了版权代理协议,他肯定会受到该协议的约束。第三,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2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盈利性组织,所有著作权费收入必须在扣除少量必要费用后100%分配给权利人。然而,版权代理基于利润的需求必然是追求最大利益,因此不可能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那样全心全意为权利人服务。第四,由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拥有法律授权的唯一特权地位,它在版权市场上有着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广泛代表性。因此,它可以通过对行业的影响,为权利人最大限度地增加合法作品的传播奖金。第五,基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7条和第43条赋予用户的“信息请求权”,集体管理组织寻求建立公开透明的收费和分发机制,并利用技术手段使权利人充分掌握作品在网络平台上传输的真实数据,引导权利人进行创作,同时实现作品的合理回报。

周亚萍最后呼吁广大中小唱片公司、音乐工作室、独立音乐家等唱片制作人加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收藏协会”),因为这是中国唯一一个管理录音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希望广大权利人以声音收藏协会为家,利用好集体管理平台,让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各自的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让权利人和使用者受益,共同提高我国版权保护水平,促进音乐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