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婚后,经济状况较好的一方将自己的个人财产捐赠给另一方,这在生活中很常见。现在他们结婚了,财富被分享了然而,对于像捐赠房地产这样的法律行为,用白纸黑字签名真的有效吗?

经常遇到一对夫妇在婚姻期间捐赠对方的房产。结果,只签署了捐赠协议,转移手续没有完成。后来,捐赠者违背了他的诺言,不想给它。因此,双方都上了法庭。在这种情况下,捐赠人和受赠人还能得到捐赠的房地产吗?既然这一切都已经发生了,估计不会很快发生。
为什么?主要原因是在财产权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因为赠与是单方合同,受赠人和受赠人无偿取得财产,所以赠与人被赋予一定的禁止反悔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法第六条规定,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拥有的财产捐赠给另一方。捐赠人在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取消捐赠,另一方要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上述两项法律规定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有撤销权,经公证的赠与协议不得随意撤销。因此,有什么办法可以防止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呢?笔者根据法律和一些司法实践,总结出三种防止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方法,以供参考。
的第一种方法是尽快登记和转让房地产。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这一法律规定是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来源。房地产属于房地产。权利的转移应当经过登记和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登记和转移后,权利即视为已经转移。因此,赠与人任意撤销的权利被排除在申请之外。
第二种方式:对双方签署的礼品协议进行公证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法律规定排除了赠与人的撤销权,包括公证合同不得任意撤销的规定。因此,夫妻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后,受赠人应督促赠与人尽快公证。公证后,赠与人将被排除适用任何撤销权的规定
第三种方式:不进行公证,也不进行转让登记,双方在签订赠与协议时应明确约定赠与人放弃任何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的赠与人撤销权是一项权利。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自愿放弃行使这一权利,法律不应干预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权利,双方就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他们对这种行为是否有效有不同的看法。他们在这里没有详细讨论。简而言之,他们不建议在司法实践中采用这种有争议的方法。以下作者将与你分享两个实际案例,说明上述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 p >
实际案例1:丈夫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妻子并进行公证。之后,丈夫食言,要求法院撤销礼物,但法院驳回了诉讼。
摘要
原告知原告和被告马于2004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004年5月28日,原告与马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总价款为363,321元的x房。原告每月向银行支付首付款73,321元,偿还抵押贷款2,000元。买了x房后,马多次要求原告把房子给她。原告在2009年发出了一封感谢信,把房子给了马。然而,马收到我的礼物后,性情大变。他没有照顾我,反而虐待我,让原告分居。鉴于马的上述行为,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被告马某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已将自己在X楼的份额交给被告,这是他的真实意图,并已经过公证。公证之前,原告已经仔细考虑过了。赵某关于原告对其不予理睬的说法是不真实的。
判决观点
经审理,本院认为,X房是赵、马婚后的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将其应得的房屋份额赠与马,并写了承诺书,签订了财产协议并进行公证。双方形成了捐赠合同关系。虽然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赵某不能行使撤销公证赠与的权利。现在赵想行使法定撤销权,声称马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抛弃了自己,但他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赵也没有证据证明马严重伤害了他或他的近亲属,双方之间的捐赠也没有约定任何义务。赵应承担无法证明证据的法律后果。因此,赵某要求撤销x屋捐赠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据此,本院决定驳回赵的全部诉讼请求
实践案例2:丈夫将自己的财产给了妻子,而没有对财产进行公证或转让。之后,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赠与协议,但被法院驳回。
案件概述
原告张某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建立自由恋爱关系,于2013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9月20日生有婚生子女2013年5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财产捐赠协议,被告承诺将位于某处的房屋捐赠给原告。现原告已生育一名子女,要求被告履行财产赠与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据此,原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向原告签署的财产赠与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后,女方及其父母以各种方式威胁被告办理转移手续。首先,她去她家被砸伤了被告。后来,她威胁说要抛弃她的孩子和离婚等等。2014年8月,原告及其母亲多次向被告单位恶意举报被告受贿。原告及其父母的行为完全伤害了原和被告夫妻的感情。因此,被告撤销了上述赠与协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于2013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5月5日签订了《财产赠与协议》,规定被告婚后将以自己的名义将一定的财产赠与原告,这是一种婚前赠与行为。赠与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未办理捐赠房屋的产权转移。被告刘某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撤销赠与协议的声明,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再次宣布撤销赠与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刘某作为赠与人,有权在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p >
律师意见
在案例1中,捐赠人撤销捐赠的请求被法院驳回,因为捐赠财产的协议经过公证。在案例2中,结果正好相反。双方只签署了捐赠财产的协议。但是,由于所有权的转让尚未办理和公证,如果赠与人宣布撤销赠与,赠与协议将立即失效,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赠与协议的请求被驳回。许多人认为双方签署的协议是白纸黑字写的,书面证据确凿,所以我们可以放心。我们的习惯思维会伤害人。对于这种情况下的某些法律行为,即使有白纸黑字写的协议,又有什么用呢?因此,对于重大法律行为的实施,在实施前要慎重,采用规范的方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此外,提交人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些法院将《婚姻司法解释》第六条中一方捐赠给另一方的财产解释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份额赠与另一方的,视为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达成的协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适用于这种情况。夫妻财产协议一经签订即生效,双方应履行。这个提议有一定的理由。婚姻法作为专门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具有一定的个人性质,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一些法院也将这种情况下的赠与协议理解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既然
有争议,最安全的方法就是避免争议。因此,如果配偶一方放弃房产,应尽快选择其中一方,即公证或过户。如果确实无法处理,还应当以第三种方式表明对方同意放弃撤销权。然而,仅仅签署相关协议是不够的。今天的案例充分表明,白纸黑字的协议不一定有用!
用实际案例解释法律,分享实用法律知识,法律咨询,交流合作,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