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章/明希
本文讨论以下主题:
A和B共同投资一部电影并签订共同投资合同同意电影制作预算(不含宣传)为1亿元,由甲方投资100万元,占电影投资的1%,按投资比例分享电影发行收入。其余的投资由负责这部电影制作的B筹集。此外,乙方还负责电影的宣传、发行和审批。合同生效后,甲按承诺支付了100万英镑的投资。然而,这部电影上映后,它远不如预期。a接着质疑这部电影的实际制作成本。在甲方的强烈要求下,双方都审核了这部电影的制作成本。审计结果显示,可以确认的这部电影的实际制作成本为5000万元,仅为商定预算的一半。对于预算变更,乙方在变更前的生产阶段没有通知甲方,发布后隐瞒事实。然而,这种情况并没有在合同中规定。我们的问题是:甲方投资100万元,按1亿元计算,实际生产成本低于合同预算,该如何处理?甲方应该做什么选择?

首先,我们排除合同的终止,假设合同继续有效事实上,作为生产商和经销商,乙方事先并没有告知甲方预算严重削减的事实,后来又隐瞒了这一事实。此外,基于预算投资恶意将分配收入分配给A,并应承担包括注销在内的责任。作者将在其他文章中讨论这一点。本文仅假设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如何处理甲方的投资。

其次,合同应规定在预算不足或超支的情况下投资资金的处理,但并未做出规定。合同内容有缺陷,该条款是合同中不必要的条款。因此,这个问题可以归类为填补合同解释漏洞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和第61条的规定,合同内容如有不足,双方应首先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以确认。事实上,双方在补充协议时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交易习惯和诚信精神。因为我们上面讨论的主题场景过于简单,无法应用合同的相关条款,所以我们只能通过诚实信用和交易习惯来解决问题。

A和b是投资合作关系,投资的特点是权利、义务和风险的均衡统一,即所谓的平等权利和责任、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根据普通理性人的理解,有多少义务可以履行,有多少权利可以享有,义务和权利是统一的,这是合理的。换句话说,实际投资应该享受尽可能多的利益,这符合投资合同的性质和投资者的合同目的。“实际投资”是针对双方的,也就是说,针对一个和实际生产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甲的实际投资是100万元,而生产成本是5000万元。根据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甲有权根据实际生产成本计算投资比例,即甲的投资比例应相应调整为2%,并有权按2%的比例发行收益这种主张符合诚信精神,也是实践中的普遍做法。这符合交易习惯。

此外,根据合同中
1%的比例,甲、乙双方均可坚持该比例,即实际发行收入仍为合同约定的1%,此时甲投入的100万元中,剩余金额为50万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剩余的50万元。

同样,b是否可以声称,无论实际生产成本是多少,在完全履行其投资义务的情况下,a的比例将保持在1%不变?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不应支持。

首先,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B的索赔没有合同依据然而,只要A有一点“常识”,他就不会同意这个条款。

其次,如果允许b的索赔成立,可能会出现以下困境:a支付100万元的投资,b不支付任何投资,只使用100万元的投资制作电影,最后b不在电影上做任何投资,但可以享受电影发行收入的99%这不仅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也是不公平和不可接受的交易习惯。这不仅是A应该有的“常识”,也是B不能被支持的基础。

最后,如前所述,
A有两种选择,要么按2%计算发行收入,要么退还500,000英镑投资基金,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选不是可选的一个人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对自己有益的选择。笔者认为,在票房表现不佳的情况下,当乙方的分销收入低于50万元,按2%的要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退还50万元投资款;如果发行业绩良好,可要求乙方按2%的比例分配发行收入严格来说,甲只享有最大化自身利益的选择权是不够的,因为这对甲有利而对乙不利。通常情况下,它不能得到充分的支持,选择权也是不确定的。然而,在乙方恶意欺骗生产费用并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甲方应被给予单方选择权,这不仅是对忠实履行的保护,也是对乙方不诚实行为的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