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商标是代理商注册的吗?在签订品牌代理协议时请注意这一点!

德国“斯泰尔斯”,世界上第一个儿童安全座椅的发明和制造商公司成立于1949年,是世界上最早的汽车和儿童安全座椅专业制造商。从第一款汽车儿童安全座椅的生产到第一款汽车婴儿座椅的发明,德国的史汀生公司以其质量赢得了消费者的一致认可,是公认的行业标准和权威,享有“奔驰汽车儿童安全座椅”的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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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京东

|然而,近年来德国的“斯泰尔斯”在中国的发展遇到了许多困难,问题主要在于其商标。

德国“斯蒂姆”授权公司雷克雅未克儿童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克雅未克”)和杭州吕钦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吕钦”)自2004年底以来一直合作销售“斯蒂姆”儿童安全座椅。双方的代理关系于2014年11月13日结束,在此期间,杭州吕钦一直是雷克雅未克在中国的独家代理。此外,杭州陆琴还在京东平台开设了“德国史汀姆官方旗舰店”,并于2007年在双方合作期间,推出了第一款年龄分类为二、三组的儿童安全座椅阳光超人组合功能及SEATFIX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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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来源:苏宁易趣

通过权利品牌代理合作是一种非常正常的商业行为,分手也是常见的事情,没有合作不应该是敌人,但之后发生的事情使双方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双方直接从合作的朋友变成了诉讼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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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11月24日,就在双方解除代理关系后,杭州陆琴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在12类儿童安全座椅(车用)等商品上注册“阳光超人”商标第15779283号,并于2016年1月21日获准注册,专有权于2026年1月20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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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7月27日,杭州陆琴工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陆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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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百度企业信用

2年2月14日018,经商标局核准,商标所有人的名称变更为杭州陆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富豪认为杭州吕钦违反诚信原则,擅自将“阳光超人”注册为商标,损害了其利益,侵犯了富豪的权利。因此,君威于2017年11月9日提出商标无效申请

但是,杭州吕钦回复称,争议商标是自己设计和使用的,自2015年以来一直在儿童安全座椅上使用,符合《商标法》的注册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达成代理关系,但所售产品的品牌不是“阳光超人”,德语的中文翻译也不是有争议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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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有大量证据证明,在杭州吕钦申请注册第15779283号商标之前,瑞川无法注册“阳光超人”商标。在双方合作期间,“阳光超人”被用于儿童安全座椅产品。本案中被告和申请人之间的合作持续了近十年。被告应该知道申请人在合作期间开始使用的商标“阳光超人”。其在代理关系结束后立即申请在类似产品上注册相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15条规定: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将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或代表人注册商标。如果委托人或代表反对,它将不会被注册和使用。

申请人与他人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并且知道他人的商标存在的,该他人的异议不予注册。

最终商事法官裁定:争议商标被宣布无效

据报道,两家公司发生了多起商标纠纷。事实上,这个案例也反映了品牌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如果双方在首次推出新产品时及时做出了良好的商标布局,这一点本来是可以避免的。此外,科瓦尔斯基建议,在签署合作代理合同或协议时,品牌及其附属代理也应提前签订知识产权授权/合作/代理协议。双方事先就商标、专利和版权的注册/使用达成一致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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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沃知识产权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高沃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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