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文件、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附申请样本表)
以下内容来源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1条
:界定家庭建设的基本原则:
(1)独生子女家庭,不分世代,均为一个家庭类型;有两个以上子女在农业户口的,子女已达到结婚年龄并已结婚,且经公安机关户籍可以作为两个以上家庭的单位,但父母必须陪同有农业户口的子女建房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能确定一个家庭。离婚一年以上且未同居或离婚后一方单独结婚的,可认定为户籍
(3)与父母同住的已婚妇女和未婚子女不能与父母分离。
(四)丧偶且未再婚的(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可认定为一个家庭
(5)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应当按照“一件事一议”的原则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村民代表大会应当公布确认决定。
第十二条:农村家庭只能有一个宅基地。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a)符合入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2)现有宅基地不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需要拆除重建的;
(3)因发生或预防自然灾害,实施建设规划或在村镇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建设、搬迁房屋的;
(4)华侨、台港澳同胞、华侨和回乡定居的烈士家属申请建房;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房屋建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批准宅基地:
(1)不符合建房条件;
(2)符合入户条件,但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家庭住房用地总面积的标准;
(3)出租原住房;
(4)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且其户口未迁入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
(5)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城镇居民使用的宅基地不得申请重建;
(6)违法占用行为尚未处罚到位的;
(7)法律法规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原住房转让给他人的,以及本市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必须公开申请宅基地,并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7人以上(含7人)的家庭人口可增加到180平方米;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家庭人口超过7人(含7人)的可增加到210平方米
宅基地面积是指由主房、附房(单独的厨房、卫生间等生活设施)和主房与附房之间连接的走廊或坪所占用的面积菜地、绿地、打谷场、农具库、粮库、宽度6米以内的农村公路以及宅基地周围的畜禽舍,应当按照农用地或者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
第16条:现行居住用地面积未超过法定面积的,应当无偿使用;超过法定面积的,超出部分应当有偿使用。
新增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上述标准,超过上述标准审批或使用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应用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