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机关核实个人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是什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4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以下方法依次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a)净资产验证方法
股权转让收入应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未售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实
6年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无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被投资企业上次股权转让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的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方式的股权转让收入难以批准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批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