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纠纷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是不诚实诉讼的多发领域。此类案件法律关系简单,判决规则明确,但也有部分当事人诉诸不诚实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混淆事实,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大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难度,成为人民法院打击不诚实诉讼的重点领域。
1。该专业贷款人因其持有的债权证明表发生虚假诉讼案]
叶某,变更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钟某、马某于2015年向其借款40万元,请求法院判决钟某、马某偿还贷款。钟、马听知是借的,只说是董。当时借据上没有注明贷款人,已经将本金20万元还给董。叶是董的幕僚。董收到本金20万元后,叶以40万元的借据起诉,要求如数返还,属虚假诉讼。同时,钟、马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向董偿还贷款本息20万元的证据。经查相关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叶某在同一时期在市内发生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债务人均辩称叶某为董某工作。贷款本金偿还一半后,叶某以原借据金额再次起诉。
结合本案事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的有关抗辩是真实的,叶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是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实行为。法院决定驳回叶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解读]
民营资本在经济发达地区相对活跃,基金借贷活动有时表现出规模和组织特征。在借款过程中,有关各方应特别注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陷入“常规贷款”泥潭的可能性。特别是要注意扣息、变相利率、贷款协议不明确借款人等情况。在签署贷款协议时,他们应尽可能地制作和保存副本,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进行比较。还款时,应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据或收款凭证。
199对于已经发生的侵犯权益行为,包括可能涉及犯罪的非法拉客行为,当事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2。当事人使用空白签字纸伪造证据[案]
潘某是与刘谋有长期加工业务的杭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甲公司起诉刘,要求其偿还欠款。主要证据是债务凭证。上半年记录了“刘仍欠公司×××元”等信息。后半部分记录了刘的姓名和银行账户信息。刘谋在诉讼中辩称证据是伪造的。文件下部的姓名和银行信息是刘谋写的,但材料是在刘谋要求a公司将钱存入其在加工业务中的指定账户时形成的,而文件上部的所谓未清信息是由a公司自己添加的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证据,考虑交易习惯,认为确有疑点。经过深入调查,潘承认证据确实是伪造的。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潘某伪造证据,阻碍案件审理,是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实行为。法院裁定,a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潘某被罚款1万元。
[案例解读]
在频繁的经济交往中,当事人因方便或疏忽监管,有时会形成已签字或盖章的白纸。在民间借贷中,被诉方通常会辩称不存在借贷关系,而只是在白纸上签字
极易形成虚假诉讼。为避免这种不利情况,有关各方应妥善管理好公章,并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中认真签名,避免空白签名纸的发放和丢失。256个以上的债权人使用同一笔贷款制作多个债权凭证。虚假诉讼
案]
刘是建德市的专业贷款人。2015年,叶共向刘借款6万元。双方口头上同意高利率刘到叶家讨债,要叶的父亲担保后,双方吵了起来。刘要求叶在离开前再开6万元的借据,但没有销毁也没有归还以前的借据。几天后,刘在路上遇到叶,扣留了他的车,要求将车作为贷款的抵押,但他放弃了,因为车不是叶的。刘要求叶开出7.2万元的借据(其中本金6万元,利息1.2万元)之后,刘以三张借据本金合计20.2万元,贷款全部为现金支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叶某辩解说“只借6万元,后续两张借据会确认结算”
建德法院通知双方到庭,要求双方出具陈述事实的保证书。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法院的调查,人民法院认定刘在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是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实行为,决定由叶偿还刘借款6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对刘处以司法拘留10天的罚款。
[案例解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同一借贷关系签署多份不同的借据并不少见一些债权人利用其有利地位要求债务人签署多份借据,而另一些债权人则在清算过程中形成多份借据,或在债务展期或增加担保时签署新的借据。在这些情况下,债务人在签发新借据时,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往往无法收回或确认旧借据的销毁,也无法在新借据中明确双方的真实含义。一些债权人会利用这一点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防止此类不诚实行为,债务人应提高风险意识。如确需为同一笔债务签发新的借据,债务人应收回或要求将旧借据原件亲自销毁,或在新借据上注明相关信息。
当事人擅自变更或增加证据内容案]
王借给10万元,胡、方提供担保。、胡、方签订并确认《贷款担保协议》,但双方未就贷款期限及利息达成书面协议。因、胡、方不偿还贷款,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明确贷款期限和利息,王某在贷款担保协议中随意增加内容,在贷款时间栏中增加“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6月17日3个月”,在贷款利息栏中增加“2%(每月2万元)”陈某、胡某、方某均对王某自行增加贷款担保协议内容提出异议。
桐庐法院查明事实,认定王某擅自增加证据内容、阻碍案件审理是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实行为。法院驳回了王某的索赔要求,并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案件解释]
任意改变或增加书面证据的内容,这是最常见的不诚实诉讼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不诚实证据持有人发现书面证据存在缺陷。例如,如果借据中没有规定借款期限和利息,或者借据中规定了预提利息等内容,就会出现侥幸心理,擅自修改和附上证据。
应确定双方书面约定的内容,尽可能避免口头约定发现对方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书面证据的,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反的证据。借款人与贷款人形成口头协议的,应尽快转化为书面协议。绝对不允许根据口头协议的内容任意修改或增加现有的借据
5。在法院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谎称案[
]徐持有白条等证据,起诉、李、陆三人共同返还贷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辩称,他已用现金偿还了所有贷款,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他与徐某的全部回忆的副本。全面召回显示,李以贷款已还清为由,要求徐返还原借据。徐在电话中确认本案7万元贷款已还清,并表示借据暂放在外人处,待收回后归还李。李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贷款已全部偿还,徐某的陈述是虚假的。萧山法院
199判决认为,徐在本案中未如实陈述贷款偿还的重要事实,阻碍了本案的审理,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不诚实诉讼行为。法院驳回了徐的诉讼请求,并对徐处以5000元罚款。[案例解读]
在小额私人贷款中,货币交易有时采取现金的形式,当事人对贷款是否交付以及本金和利息是否返还经常持有不同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和贷款人都可以利用这一点对借款关系是否有效、还款义务是否已经履行等重要事实作出虚假陈述。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当很难查明现金还款的事实时,因为债权人持有书面证据如借据,证明的后果往往对债务人不利。因此,在发放私人贷款时,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应该注意尽可能多地使用银行转账。如确需使用现金,应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据、归还借方票据或在证人面前进行现金交易。
6、当事人擅自修改管辖协议[案]
199姚某与王某、陆某有借贷关系,姚某作为债权人起诉萧山法院在起诉期间,姚提交了一份借据,其中贷款人一栏为空白。借据称:如有争议,应提交萧山法院诉讼解决审理过程中,姚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原始借据。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发现姚提交的借据原件和复印件之间有许多不符之处。贷款人栏中出现“姚”字,管辖协议将“萧山”改为“滨江”萧山法院199判决认为,姚对借据内容的任意修改和变更以及对本案审理的阻挠,是妨害民事诉讼的不诚实行为。法院裁定姚可以撤诉,但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案例解释]
合同中规定的管辖条款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很常见,但在私人借贷法律关系中很少见纠纷发生后,有些当事人为了选择更方便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任意在债权凭证上增加管辖协议或任意修改内容以建立管辖连接点,就像在直接修改管辖协议内容的情况下一样。上述行为均为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实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建议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双方应明确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协议
7。当事人应当利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虚假诉讼,转让财产案]
李某因实现担保物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在500万元贷款本息范围内优先拍卖位于杭州市A区某街道住宅区的被告李某、楼某名下的财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听证审查。审理过程中,李某表示:2013年,李某向其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5%,由楼某担保,以李某和楼某名下位于杭州市a区某街道的住宅小区房地产抵押,并于2013年10月28日办理抵押登记
李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本金500万元,李某未偿还贷款本息。娄某对李某的申请没有异议李某没有出席听证会,但提交了书面答复,并表示没有异议。经人民法院查询,李某从事房地产开发,财务紧张,债务数额较大。楼和李于2000年离婚债权人李是楼与李的儿子
鉴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滨江法院在查询当事人姓名后,发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已就本案所涉贷款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本案所涉贷款及抵押权已被消灭。担保物权的实现是一个不诚实的诉讼,通过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试图通过诉讼转移财产,阻碍民事诉讼的进行。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李某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案解释]
是虚假诉讼中利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转移财产的典型类型常见于家庭成员或地理、血缘、朋友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大量外债时,他就制造了一种虚假的私人借贷的法律表象,如虚假的借据和循环转移等。,制造虚假债权,企图参与分配,甚至进行抵押登记,要求优先偿还,目的是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8。当事人对公司破产债权的偿还不满,转而对个人采取私人借贷行为。[案]
第一章一直在阜阳地区从事长期基金贷款业务。自2014年以来,双方与富阳公司一直存在资金借贷关系,双方主要通过第一章的交易方式向甲方账户或其法定代表人陈某个人账户支付贷款。
2年4月10日,张又借给甲方30万元,甲方会计徐接受的指令和委托,将徐的个人账户提供给张。这笔贷款最终被记入徐的个人账户。同时,徐确认了甲方与张之间110万元贷款的结算。10天后,徐再次代表甲公司和向张借款15万元,并在收据上签字。
2,016年,阜阳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张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项,一项债权130.6万元(本金125万元,利息50.66万元)。另一项索赔为70万元(本金52.8万元,利息17.5万元)根据经理的调查,张与甲方之间的贷款交易已在甲方的财务资料中列明,与甲方将出具相应的贷款手续。贷款资金也将由甲方使用。贷款利息将超出法律保护范围。
据统计,自2014年9月5日起,张共向甲方贷款本金791.8万元,甲方通过其自身及关联人员(徐、等)向张偿还本息822.9万元。),甲方多付了张贷款本息。因此,管理人最终确认张的债权为0元。经过两次债权人会议,张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见甲公司的破产确认。张债权为0。张将甲方会计徐签字接收的125万元贷款进行合并。张起诉要求偿还债务。
阜阳法院根据破产管理人对a公司财务的调查和张在破产案件中的债权申报,认定张的债权不实。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将公司债务转给会计徐某追偿是不诚实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决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切活动都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实施的如何区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员工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需要确定该事务属于公务还是授权范围。当事人利用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的双重性恶意串通损害企业权益或者恶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职工转移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
企业应规范执行财务制度,区分资金进出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在对外事务中也应尽可能改善其公务行为的形象。不要简单地开空头支票,收取
9元,为方便起见,用同一笔钱隐瞒犯罪事实,而要参照林诈骗案刑事被害人民事诉讼[199案]199万。2013年,万向公安机关报案,理由是林以贷款的形式诈骗了他70万元。最后,法院的刑事判决证实了这一事实。2015年,万拿出三张借据,分别向50万、8万和70万向万向人民法院起诉林要求还款。林辩护说,70万元已经包括50万元和8万元,这一部分的事实已经查明,并在本案中处理。万某对此予以否认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调查,认定该笔70万元贷款包含原50万元贷款,系林诈骗案80000元也是诈骗案中处理的犯罪事实,在警方调查记录中,10000人承认80000元贷款已经归还。之后,万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
199人民法院认为,尽管万某知道该案贷款部分已经还清并已由刑事案件处理,但隐瞒事实、捏造事实起诉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是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实行为。万某不被允许撤回诉讼。法院决定驳回万某的诉讼,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例解释]
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中,由于借贷关系涉嫌刑事犯罪,贷款人的资金可能无法收回对此,被害人应首先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减少损失。同样的法律事实,刑事诉讼正在进行中。被害人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审理或者驳回诉讼。如果刑事诉讼已经结束,并且涉及追回被盗物品,也应等待追回结果。
10、其他违规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
周某诉阎某、阎某夫妇偿还贷款阎某辩称,他和阎某是以虚假借口结婚的,没有真正的夫妻关系。因此,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应承担任何对外贷款。严某也认可了双方都是假婚姻的说法。据调查,颜有很多债务。除此之外,闫的男朋友还有一笔长期未还的大额贷款。恰好闫的户口所在的村庄面临拆迁,将获得拆迁补偿和安置住房。吴某决定让他的女朋友阎某和阎某登记结婚,以免辜负他对阎某的债权。
按当地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以夫妻名义,享受每月拆迁补贴,并最终拨付7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补偿严和严登记结婚后就不住在一起了。闫在的使用得到了每月的补贴。严在婚姻存续期间不断向外国借钱,最终导致了本案的诉讼。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将闫、闫、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通过婚姻登记取得拆迁补偿。
[案解释]
经济生活中一些涉及较大利益的事项,容易出现当事人相互串通,表达虚假意思表示,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以征收拆迁为例,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一些当事人涉嫌以虚报面积、谎报户主、合谋表达虚假结婚意愿等方式实施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