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社会服务局:隔离期间支付!

天津劳动仲裁

日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要求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对于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及对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力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该员工在此期间的全部报酬

1。对于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全部报酬,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和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不计入医疗治疗期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应延期至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

2、医疗观察期届满、隔离期届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3至24个月的医疗待遇期

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支付病假工资,支付给职工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员工协商调整工资、轮换、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

对于未下岗或下岗率低于我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标准为企业和职工上一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4。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期内停止工作和生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工作一个以上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5、对于受影响的当事人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不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各级仲裁机构应严格执行《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因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期限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相应延长(中央电视台记者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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