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年10月21日,郑被永康市公安局拘留,10月27日取保候审经审查,永康市检察院认定被告人郑的行为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多次电话联系郑本人及其亲友,要求传唤郑到庭,但郑始终拒绝到庭。11月20日,永康市检察院作出逮捕郑的决定。11月22日,永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了郑。

当被问及郑为什么没有出庭时,郑为自己辩护说,案件已经结束,他被取保候审。经过检察机关多次讯问,郑认为电话坏了,送去修理。郑以为他不肯接电话,检察机关就把他从自己手里接了出来。检查了郑的手机后,发现检察机关给他打了六次电话。他拒绝接电话,并通过他的表弟多次联系他。没有发现病例。上帝的磨坊缓慢而坚定地碾磨着。郑的“聪明”并没有帮助他逃脱法律制裁,而是把他关进监狱。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郑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他应该因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近,永康市法院判处郑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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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离开本市或者
(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报告;
(3)提审时及时到达;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的证言;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