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静安区各居住区在居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行业委员会和居民的充分配合下,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定期定点分类投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在不久的将来,一家住宅物业公司< p>
在一个月内反复混合了干垃圾和湿垃圾


至2019年10月,物业公司向生活垃圾收集运营单位(上海静安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环环卫分公司)交付的生活垃圾仍为混运
彭浦新村街道执法中队会同街道绿化研究所、环境卫生分局,立即依法对物业公司未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收集容器的行为进行查处。


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
个缔约方在一个月内达到256个以上
次承认混入生活垃圾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静安市城管依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6000元罚款
●法律提示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生活垃圾的分类和运送,并应当分别装入相应的收集容器第五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垃圾装入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废弃物与可回收材料、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材料、干垃圾混合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