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媒体报道,上周四(11月14日)在浙江温州,一名路过的司机主动停下车来帮助摔倒的人,但被摔倒的人诬陷为肇事者。据报道,一位姓朱的妇女在骑电动自行车时摔倒了。司机刘从旁边经过,停下车去接对面那个姓朱的女人。但是被扶起来的那个姓朱的女人不但没有感谢刘,反而说是刘把她撞倒的。双方之间的争端只能通过报警来解决。在被带到警察局后,警方获得了刘的车辆行驶记录仪的视频记录,证实了刘的清白。新闻
显示了制定者的人性是多么邪恶。当然,也有不少公众对刘的"许多事情"感到愤怒,有的甚至指责刘"活该倒霉"。舆论领域的这一幕不是公众对是非的丧失,而是对这类事件频繁发生的愤怒和无助,表现为是非的恶性膨胀。这一事实也表明,人们已经厌倦了谴责和责骂那些人性中邪恶的人,因为人们通过这样的事情清楚地知道,人们经常听到这种恶性膨胀的善良将偿还他们的罪恶,平静地做坏事,这是无法说服和阻止口头谴责,甚至责骂。一再发生的诬告和陷害帮手的事件就是明证。
只能允许这种不断降低社会道德底线的行为发生,并且只能允许它再次发生?答案肯定不是这样从上述事件来看,如果刘的车没有安装行车记录仪,那么这件事,特别是发生在人车少的道路上的事情,究竟有多大可能弄清楚呢?如果此事没有明确说明,导致刘承担打人的责任,那么由此产生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是什么呢?理清相关问题,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些被帮助咬伤无辜帮助者的人应当受到诬告陷害罪的处罚,因为这些人的行为已经具备刑法所界定的诬告陷害罪的犯罪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调查,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地说,本罪的特点是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举报,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调查的方法。诬告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在上述事件中,被帮助反击的人的行为是故意的,带有明显的意图和恶意。恶性反咬所表现出的诬告陷害行为将导致无辜帮助者的交通肇事罪及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因此,诬告陷害罪应该对那些被帮助反咬一口的人进行惩罚。
因诬告陷害被帮助抗咬者罪应受处罚。这不仅是为了减少甚至消除这种行为,也是为了突出社会正义,恢复道德行为标准和道德评价标准的正常。自古以来,滴水之恩应通过倒水来回报,这被认为是一种美德。上述事件的频繁发生,不仅降低了公共道德标准,使“滴水不报”成为泡影,还以泼脏水来奖励实际上超过“滴水”的帮助行为。这种卑鄙的行为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在上述案件中,警方在从刘谋的行车记录仪中检索到视频记录后,正在进行进一步调查。如果警方在后续调查中获得了被害人涉嫌诬告的证据,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从上述事件中,人们可以看到社会道德底线及其评价标准是如何丧失的安抚甚至纵容那些被帮助抵制咬的人就是忽视和纵容社会道德的丧失。帮助反咬受害者的行为不能再以界限模糊的“批评和教育”告终。
/光明评论员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