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让我们讲一个
的故事发生在2015年12月20日。一对夫妇通过中介公司在北京朝阳区买了一套二手房。他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付了20万元定金。
在签署合同几天后,房价上涨,房主b违背了他不卖房子的承诺。2015年12月30日,业主b与客户c签订了为期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客户丙搬进了一所房子里居住。
1992016年1月,业主b与客户a讨论是否增加贷款,但客户a不同意之后,中介公司通知业主B检查房子,B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因为谈判失败,b将向法院起诉a。在5月份的听证会上,增加了C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要求搬出房子。
最后,法院裁定业主乙和客户甲继续履行合同,但客户丙仍可以住在该房屋内。
关于房屋的交付,新业主甲和客户丙将协商解决。

签订租房合同
1991年,根据《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售租赁物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同等条件的租赁物。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提供书面“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1992年签订合同时,应该根据房子的实际情况来写。如房屋已出租,应填写已出租,租赁期限、租金和押金应在合同中另行规定。


论“出售不毁约”
1991年,租赁期内租赁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有权根据原租赁合同继续在该房屋居住。 1992年,如果房东出售了出租的房屋,但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不能影响房东与第三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的效力。3年,如果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买方要求在租赁合同到期前清理承租人,则需要与房东澄清租赁期限、具体交付时间、因违反租赁而产生的费用金额,以及费用应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
1994年,如果只有承租人购买或出售房屋,承租人应签署“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该房屋有承租人和分承租人的,承租人和分承租人双方应签署“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如果有代理公司买卖房屋,如果代理公司是出租人的代理,则无需签署“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如果代理公司是承租人,如长期租赁公寓,代理公司还应签署“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不支持承租人优先购买前的情况。
1年,共有100人买了房子;
1992年,房东把房子卖给了他的近亲,包括他的配偶、父母、孩子、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3年,房东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15天内没有明确表示购买;
4年,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已办理登记手续

简而言之,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后续房屋交付的大部分问题都是通过和平友好协商解决的。只要进行友好谈判,大多数人都会讲道理,不会有太多问题。房屋交付中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是:一是依法拍卖房屋;第二,对于那些已经签了20年租赁合同并且已经付了租金的人来说,他们应该更加注意防范类似房屋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