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
2,不起诉的类别
我们认为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该法第1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属于犯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免除特别赦免处罚;
为刑法告知后才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其他法律法规免除刑事责任

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定不起诉包括:无犯罪事实和上述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列的六种情形
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401条规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酌情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依照刑法规定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
3、证据不足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对于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不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第40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认定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构成犯罪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
被定罪的证据有问题,无法核实。
不能合理排除定罪所依据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
基于证据的结论有其他可能性,这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
根据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识
3、三种不起诉的共同点
可以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401、403和406条中看出。三种不起诉的决定必须由总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做出。承办检察官无权独立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辩护律师在决定不起诉时应该扮演的角色
辩护律师在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坚决进行无罪辩护,并及时督促承办检察官将案件的“不起诉事项”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辩护人发现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有明显轻微情节、准备犯罪或者中止犯罪、是被胁迫的共犯、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防卫过当或者回避风险的,应当以辩护意见为重点,说明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便于人民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后,证据仍然不足的,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证据不足的依法应当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对于检察官违法不予处理的,要及时向检察长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替代检察官或者检察委员会提交辩护意见
作者:广东崇山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