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息实行“两限三区”原则
法院对约定利息的认定和处理表明年利率低于24%,法院予以支持。
在24%到36%的范围内,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并后悔要求退还,法院将不予支持。相反,如果贷款人要求这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普遍的理解是“把它还给我,不要还给我,不要还给我”;

超出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立即闪现,即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它都不会支持。
详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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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每年不得超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任何超过年利率的利率协议均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年息36%以上的请求。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结清前一笔贷款的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的本金,并补发债权凭证。如果前一笔贷款的利率不超过24%的年利率,重新签发的债权证明表中的金额可作为后一笔贷款的本金。超额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且当事人主张超额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上一段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初始贷款本金和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础,按24%的年利率计算。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数额的款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主张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未就
1利息达成一致。对利息没有一致意见。贷方声称在此期间有利息,但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2。如果借款人自愿付款,然后以不当得利为由撤回其要求退款的承诺,法院将不支持不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超过36%的利益法院红线部分一直支持返还参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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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人民法院不支持贷款人在借款期间主张支付利息”“
第31条未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自愿支付超过规定利率的利息或违约金,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利益。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贷款人返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除外。
双方的协议不明确。自然人之间的协议不明确,法院在此期间不支持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的贷款、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贷款以及他们之间的贷款外,如果利息协议不明确,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即由法院确定的最终利息,通常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参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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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协议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外,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贷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贷款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