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函[〔2019〕5256号+
各相关生产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质量函[〔2019〕531号),为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监管,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制度,补充通知如下:
1。如果生产者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发生冒烟或着火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第1至5项(见附件)生产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
的生产厂家应在火灾事故救援后保持车辆状态,以便进行后续的火灾原因分析和事故深度调查。
2。新能源汽车发生火灾事故后,生产者应当主动调查同型号、同批次、同部件的汽车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经调查,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当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实施召回
3。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将组织新能源汽车事故调查协作网专家对汽车火灾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分析、缺陷风险评估和判断等。根据生产商报告的信息。
199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根据事故调查和风险评估启动缺陷调查,并在必要时向消费者发出风险警告4、新能源汽车因车辆失控或意外加速造成的交通事故,生产者应参照上述时限要求及时向总局质量发展局市场监督报告
生产者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或报告信息,或有欺诈等行为的,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联系人
:曲,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电话:010-82262117
邮箱:vre call @ dpac . org .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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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
(请点击原链接阅读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