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申请追加执行还是另行起诉?

作者:董青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股东出资证明

债权人在获得法院生效判决后,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执行案件由人民法院终审的情况。债权人历经艰辛赢得的判决将成为纸上的权利,无法实现。此时,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股东有虚假出资,且被执行人的股东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就会给债权的实现带来些许活力。目前,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要求被执行人股东承担还款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申请增加被执行人股东作为执行人;二是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新的诉讼,要求被执行人的股东承担责任。两者在责任范围、程序所需时间、法院管辖权和费用承担方面存在差异。债权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后做出选择。

1,法律依据

在被执行人股东有虚假出资的情况下,申请追加执行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和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和追加规定》)第十七条根据本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增加未缴或者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未缴出资范围内的责任。

、债权人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解释3》第13条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发起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责任范围

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是债务人的股东所承担的责任范围是否包括以下两项:第一,是否包括未付金额的本金和利息;二是当出资人为发起人的股东时,是否可以要求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的虚假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a)附加

的实施责任范围

1年是否支持本息

在申请追加的情况下,法院能否支持本金和利息尚不确定《变更与追加条例》第十七条未规定被执行人的责任范围是否包括本金和利息。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在补充程序中承担未支付本息范围内的补充还款责任是有争议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执法监督第78号《执行裁定函》认为,《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责任范围包括利益,适用于追加执行过程中的责任认定。然而,也有一些法院不支持股东申请在执行补充裁决中承担利益。

2年,是否支持连带责任

《变更和追加条例》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执行人。也就是说,即使发起人乙的股东甲出资不真实,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申请股东乙对股东甲的虚假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执行补充程序时往往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不支持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变更和增加条例》于2016年颁布。在此之前,没有法律规定要求发起人在执行程序中承担连带责任。也许正因为如此,法院在执行中继续采用这种做法。

(2)单独起诉的责任范围

在直接起诉的情况下,要求股东承担本金和利息并要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有明确的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范围包括非出资的本金和利息,发起人股东应对虚假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3)两种方法的区别< p>

如果法院选择执行附加程序,如果法院不支持本金和利息以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执行申请人可以提出反对执行的诉讼。理论上,执行异议之诉与单独提起之诉的判决结果应当一致。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程序存在本质区别。执行程序只解决程序性问题,不识别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反对执行的行为是判断实体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对执行提出异议的诉讼的审判结果不应与单独诉讼的审判结果不同。然而,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仍是一项相对较新的制度,这仍不能排除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补充程序中保持同样保守态度的风险。

目前,如果债权数额较大,如果被执行人不能全部清偿,而要支持本金和利息以及连带责任,则只增加股东,选择单独诉讼较为稳妥。

3,两路所需

根据《变更和追加规定》第二十八条,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申请追加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和公开审理。附加裁定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须经医院院长批准。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反对执行的诉讼与其他诉讼在审理期限上没有区别。

就两种方式所需的时间而言,如果被申请人不就执行补充申请提起诉讼,执行补充申请程序所需的时间比单独提起诉讼所需的时间短,如果事实清楚,争议不严重,法院可以不组织听证。但是,如果补充申请所针对的人提出反对执行的诉讼,执行补充程序将比提出另一项诉讼花费更多的时间。

四、法院管辖权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八条,追加适用于执行法院根据《变更和追加规定》第三十二条,对执行的异议也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和原告住所地。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管辖的第162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原告公司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

五,成本

目前,申请额外费用不需要法律费用。对执行提起诉讼的,通常应当根据诉讼标的支付诉讼费。申请执行人在取得追加执行裁定后,对裁定没有异议,被申请人对裁定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诉讼费。在这种情况下,与单独提起诉讼相比,申请执行的申请人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然而,如果申请强制执行的人选择提起单独的诉讼,他将不得不支付法律费用。

综上所述,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执行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增加被执行人为被执行人的股东,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的股东承担补充支付责任。至于选择哪一种方式,执行申请人需要综合考虑股东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两个程序所耗费的时间、主管法院是否对自己有利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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