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释|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仲裁


最近,萧何与他的企业发生了劳资纠纷。经当地调解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达成协议后,萧何与企业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复审小何想知道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的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7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终止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期五天。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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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的期限,以及延长审查期限的程序和前提条件,以避免审查时间过长削弱通过调解快速解决争议的优势。它还规定允许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体现了自愿调解的原则。

本条规定,仲裁审查和确认应在五天内完成,以确保快速处理程序。如果由于复杂和困难的情况而无法在五天内完成审查,该条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五天。但为防止仲裁员随意延长期限,需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仲裁机构负责人批准。

仲裁复审申请要求双方共同申请,调解协议也要求双方达成协议,为了贯彻自愿调解的原则,应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在调解协议送达之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撤回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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