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17年2月19日17: 00左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嘉林广场路口,傅某在向324国道右转时,与反向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牟林相撞,造成牟林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傅和林对这起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傅某驾驶汽车,牟林驾驶两轮电动车,造成牟林受伤,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次交通事故给林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86,300.04元。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和伤残赔偿限额内分别赔偿牟林1万元(已付)和11万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958元。林的其他经济损失为65342.04元(186,300.04元-120,958元),付责任为32671.02元(已付10,000元)
因此,决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林110,958元。付某应赔偿牟林22671.02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方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支付给牟林。驳回林的其他主张
经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声称林在事故发生时正在分娩,在分娩后6个月内没有损失任何时间。

[案例焦点]
在第号一审中,法院裁定缺勤天数为300天,总计50,936.7元(61,973元/年÷365天/年×300天),其中部分时间在分娩后6个月的产假内。在此期间是否应该支持缺勤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损失的工作和交货后6个月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支持。因此,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产妇在法定产假期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时,是否有权要求赔偿产假期间或剩余产假期间的工资损失。
关于产假长度,就福建省而言,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规定:"对于根据这些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妇,妇女的产假应延长至158至180天."也就是说,产假可以长达六个月。

关于是否支持损失工资?这需要区分固定收入和非固定收入:
之间的差异一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损失工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例如,对于作为公务员工作的妇女来说,赚取工资的国家不会在其产假期间延迟支付工资,而且收入通常不会减少。因此,工资损失索赔不应得到支持。
2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在他不能证明过去三年平均收入的情况下,他将通过参考法院所在的相同或类似行业的雇员上一年的平均工资来支持计算损失的工资。在这方面,法院审查是否应支持延期费的重点是查明是否有延期的预期,而不是实际的延期。
据此,只要没有固定收入的孕妇有可能因受伤而无法正常工作,法院就应支持她对工资损失的索赔,而不论她是否实际休产假或将休产假。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损失的工作和分娩后6个月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