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案例”
在加入公司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何英姑阿姨2014年加入东莞一家玩具厂。她加入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金福利。在入职时,公司与何应谷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1992年5月018日,何应谷以拖欠工资为由,主张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同意何应家阿姨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庭于2018年5月28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理由是何应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
.何应家对驳回通知书提起诉讼。索赔如下:
美元1。法院责令该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欠款4280.1元;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的工资为1501.8元。2018年5月1日至5月13日的工资为1610.6元
2。责令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依法应支付的工资差额26312.13元
3。责令公司支付17,958.8元(4,489.7元/月×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用于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责令公司从2016年至2018年5月支付12,951元(4,489.7元/月÷26天/月÷ 10天÷ 3次÷ 2.5年)带薪年假。
5。责令公司从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支付高温津贴750元(150元/月×5个月)
超过199项,共计65364.43元一审法院:本案应为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的范畴在一审程序中,法院解释说,何应谷被要求根据劳动合同纠纷主张权利,何应谷在法庭上表示,他不同意将本案的案由变更为劳动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认定,何应谷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何应谷的所有申请均为劳动关系。本案应该是劳动争议,而不是劳动争议。
第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驳回何应谷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给何应家阿姨。

何应家阿姨不服判决,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何阿姨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她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由于何英姑于2014年加入公司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何英姑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现在何应谷坚持以劳动合同关系为由提起诉讼,原审法院驳回并无不妥。何应谷向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相关权利可由劳动关系单独处理。
综上所述,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法律不限制成年劳动者的年龄。我与
公司有劳动关系何应家阿姨仍不服判决,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有错误。法院裁定这是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原因如下:
1。我于2014年11月3日正式受雇于公司的包装部门。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公司已经清楚地了解和知道我的实际年龄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并一直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者根据公平、诚实、守信、合法的原则,本案应属于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调解范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8条没有规定成年工人的年龄限制。根据法律不禁止的原则和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人延期退休的现行规定,它还鼓励年满50或60岁的工人延期退休。
《社会保险法》对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人员,可将缴费年限延长5年。5年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办理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因此,中国劳动法并没有严格规定成年工人的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不享受退休待遇而依法领取退休待遇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关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的批复》([〔2015〕民一合字第6号),故本案按劳动合同纠纷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效力均高于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作为一名合法公民,我参与并付出了真正的努力。就连公司自己也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愿意支付给我劳动报酬,但被一审法院剥夺了劳动报酬。这显然违背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初衷,违背了国家劳动荣誉的召唤。
高等法院裁定,原法院向其解释后,何英姑仍坚持就劳动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并无不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何应谷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何英姑阿姨在2014年加入公司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何应谷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经原审法院向何英家解释,何英家仍坚持以劳动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诉讼和上诉并无不当。
何应谷认为本案劳动关系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何英姑阿姨向公司提供劳务发生的任何争议,可通过另一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何应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应家的再审申请
编号: (2019)广东沈敏5181(当事人为化名)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1。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待遇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