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万喜申请国家赔偿被拒:三十年前获得赔偿是错的吗?

作者:小源/@中国之音

重审一起普通诈骗案。花了32年才最终宣告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派代表出席了听证会,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院审理了该案。对于江苏盐城人耿万喜来说,不清楚他是悲伤还是快乐。1986年,耿万喜因涉嫌诈骗被判处五年监禁,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从那以后,他一直在抱怨去年6月5日,第三巡回法院最高法院将他的无罪判决减刑后来,耿万喜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今年5月6日,耿万喜接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的决定。原因是耿万喜自1990年被释放,不能适用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另一方面,耿万喜认为,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错误判决并没有停止,直到去年他被宣告无罪。当然,国家赔偿是适用的。被错判入狱后,耿万喜应该得到赔偿吗?

| 1985年10月,在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综合贸易服务部工作的耿万喜以单位

的名义与滨海县水果公司签订了桔子罐头采购协议。这就是耿万喜眼中的整个故事。1986年,耿万喜因涉嫌诈骗被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10月,滨海县人民法院认定耿万喜从江津水果公司诈骗了3万元巨款,作为自己销售橙子的资金,用于购买沿海土特产的橙子罐头。他因欺诈被判处五年监禁和一年剥夺政治权利。耿万喜的上诉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1990年9月,耿万喜因表现良好提前6个月获得假释。

耿万喜已上诉,维持原判。截至2017年,耿万喜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院提交了申诉材料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同年6月5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宣判耿万喜无罪。经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耿万喜为滨海县土产水果公司代其单位购买桔子罐头,玩忽职守,夸大合同履行能力,挪用货款的行为有罪。然而,耿万喜并没有在刑法中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他有一定的能力履行合同,并努力履行合同。此外,涉案款项在案发前已经返还,滨海土产公司未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在最初的审判中,耿万喜因证据不足而被认定犯有诈骗罪。应纠正适用的法律错误。

耿万喜说:“劳改犯和骗子我戴这顶帽子已经20多年了。我一直受到歧视,被人看不起。无罪释放后,从那天起,我的头就被抬起来了我是一个普通公民“

经济诈骗罪

被宣告无罪后半个月,耿万喜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4年22日,媒体以“耿万喜因诈骗、无罪释放被判处有期徒刑32年,申请国赔偿10个月无进展”为题进行了报道本月6日,耿万喜接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不予国家赔偿的通知。

耿晚喜:“我对这个决定没有意见,不予赔偿,这是他们的权利。”愤怒的是,他们在两个月内将决议推迟了十个月,并代我拒绝了。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案件的溯及力和范围的批复》,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换言之,1994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但在1995年1月1日之后继续发生,应根据《国家赔偿法》予以部分适用或赔偿。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这个决定呢?

经济诈骗罪

耿万喜不同意本决定所给出的理由

耿晚喜:“如果我说我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被宣告无罪,我说我不适用(好)直到2018年6月5日,我才被宣告无罪。直到我被宣告无罪,法庭对我的侵犯才结束。为什么我不用国家赔偿?“

9徐浩:”在回复中,本期明确指出,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1995年1月1日以后继续发生,经法律确认的,按《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法院对这种“连续性”的理解是,它只限于个人监护。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机械的理解。在无罪开释被减刑之前,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对他个人自由的限制是一种拘留状态。在无罪开释被减刑之前,他有犯罪记录。只有从减刑之日起,才能说他已经解除了现状”

徐浩认为,退一步说,即使被法院理解为“持续”的侵权仅限于羁押状态,那么最高法律在这一答复中也有这样的规定

徐浩:“这并不意味着那些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人不会得到赔偿。这只是意味着那些当时有规定的人将根据当时的规定得到补偿。如果当时没有规定和标准,那么应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现行规定进行赔偿。””

然而,

沈琦:“他从1986年到1990年被拘留自1990年以来,他一直被假释,他的人身自由已经恢复。侵犯个人权利的拘留状态此时已经结束。因此,《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实不能适用于非法拘留,这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但是,在沈琦看来,这并不意味着耿万喜不能为他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误判的经历辩护。例如,耿万喜因被误判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实际上一直持续到2018年被判无罪

沈琦:“对耿万喜的有罪判决所造成的精神伤害实际上一直持续到2018年。虽然《国家赔偿法》对耿万喜等案件没有明确规定,即人身侵权已经终止,但对精神损害的持续侵权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耿万喜应该可以适用《国家赔偿法》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1999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钟某申请国家赔偿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其中,1993年依法纠正了钟谋谋对人身自由的不当限制,1987年释放了对其财产的扣押。因此,国家赔偿法出台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进行调整。

9赵三平:“也就是说,在1995年1月1日以前,国家赔偿法不适用于已经纠正的人。从这起案件来看,耿万喜的案件要到2018年才会得到纠正。”《国家赔偿法》是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后对公民权利的补偿和救济。如果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那样适用和理解该法,不仅不利于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违背了《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初衷。“

被判刑入狱,所有这些都被司法机关确认为错误。耿万喜说,如果你在20到30年前被误判,难道不应该得到赔偿吗?耿万喜在接受中国之音采访时还表示,他将在近期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原标题为“耿万喜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后:30年前被错判不应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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