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网回复:这些商标注册行为将被进一步规范

商标注册标准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非常重视名人名称权的保护。

虽然《商标法》中没有关于名人名称注册商标的具体规定,但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标准》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名称权的几种情况进行规范:

1是商标由他人的名称构成,未经许可,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错误理解。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欺骗性,容易引起公众对商品或者产地的质量等特征的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是含有公众人物姓名的商标,足以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宗教、文化、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和消极影响,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a)项的规定,应予以拒绝,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利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注册标准

3是大量注册知名人士的名字,这是恶意注册的典型案例之一。

4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根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注册或宣告无效

近年来,商标局驳回了“常祥玉”、“老舍”等以名人名义和假名申请注册的商标,对保护名人的姓名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对于使用商标有损公共利益或导致公众误解的知名人士的姓名,在驳回申请的同时,也将被列为商标评审制度中的“商标注册禁语”,从而保证商标评审结论的一致性和稳定性。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恶意申请、囤积和注册,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规范恶意申请、囤积和注册、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两个方面对《商标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

》加强了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强化了使用商标的义务,明确规定“对非故意使用的恶意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注册和恶意诉讼进行了处罚,这对规范使用知名作家的姓名和假名注册商标,规范抢注行为将产生积极影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最新修订的商标法,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研究制定部门规章《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的若干规定》,并征求公众意见。

《若干规定》包括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条的具体应用和考虑,以及恶意注册的警告和罚款的适用和罚款范围。根据法律修正案和反馈意见,改进后将尽快跟进,以落实《商标法》修正案。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仍在继续推进新一轮《商标法》全面修改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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