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民商法智库
非婚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将涉及双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财产纠纷还掺杂着情感因素和对同居关系的无形贡献。各种矛盾汇集在一起。如果处理不当,许多恶性病例将被触发。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查询和整理,总结出法官在处理非婚同居期间财产归属问题上的基本规律,如下图所示:

具体案例如下:
双方应尊重一方在同居期间处理内部财产的自主权同居期间财产权益的书面协议在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根据协议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案件来源:(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初川0107第1676号
法院认为,彭慕佩与郑慕言签订的解除婚姻、分割财产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协议,彭慕佩与郑慕言解除婚约和同居关系后,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和行为达成明确协议。根据协议,彭慕佩和郑慕言拥有位于成都市二环路xx号楼xx单元xx号楼xx单元的房产xx,房产名称为彭慕佩和郑慕言。当涉案财产符合办理产权转移的条件时,郑慕言应配合彭慕佩办理涉案财产的转移手续。经审查,涉案房屋以郑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现在剩余的贷款已经结清,符合办理房产过户的条件。郑慕言应配合彭慕佩按协议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我院支持彭慕佩申请郑慕燕依法按照约定履行转移义务
双方在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双方所有。一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要求分割财产的,应当承担证明同居财产所有权的举证责任。
案件来源:(2017)
,川01民宗11190号法院认为,曾与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双方共同生活,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夫妻权利,也不承担夫妻义务。在同居期间,他们的财产归自己所有。本案中彭州星海湾、彭州岛住宅、彭州瑞通花园住宅的商铺均为左某与曾某同居前购买,同居期间用其收入偿还银行贷款。曾某无权分享上述房屋的份额以及双方同居期间偿还的银行贷款和住房收入。曾谋谋提出,双方已口头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双方共有,但曾谋谋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而左谋谋也不同意其主张,因此其上诉理由无法成立。
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地产,如由有共同劳动收入的同居双方购买,应合理分割。
案件来源:(2018)川01民宗13151号
法院认定,庄、购买房产同居,庄某某支付首付款及装修款,支付抵押款。尽管房产是以陈某的名义登记的,但它仍然是他们的共同财产。两人分手后,他们没有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后来,庄某支付了大部分按揭款,直至提起诉讼。因此,庄牟和陈某对共同财产的形成和增值作出了贡献。在共同基础已经丧失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和其他因素,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所涉及的房屋分割首先并不不当。陈某关于本案所涉房屋在同居期间不是共同财产的上诉无法成立,法院也不支持。
双方在同居期间对共同购买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出资额以及财产是否混合进行分割。
199案件来源:(2018)199案件来源(2016)199案件来源(319)四川01闽宗子,法院认定袁某与胡某自2002年起同居,并于2004年9月共同生育一女,名为胡某(一级残疾)。自2007年2月以来,他们一直住在“丽水绿洲”。袁某在家照顾孩子。胡某每月付给袁某3000元生活费。胡某分别支付了孩子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2006年5月,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崇州市崇阳镇羊祠街XXX号X栋1单元3-4层XXX室的房屋及停车位,注册产权为胡XXX。原审法院裁定,袁某要求丽水绿洲区平均拥有一栋房子和一个停车位,一辆四川产XXX 70型奥迪。由于上述三处房产已经出售,双方对出售价格没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当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袁某的主张得到部分支持。鉴于胡某在同居期间负责双方的主要事务,而胡某现在负责双方未婚女儿的主要抚养,将胡某出售共同财产所得分成胡某60%和袁立40%是适当的。案件来源:2017川0104民初234
法院认定王某与于2012年5月至×××××××××××××××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形成同居关系。本案中,锦江区的四川A ××××××高尔夫车是以刘某的个人名义注册的,相应的首付款和抵押贷款也是通过刘某的个人账户支付的。但是,上述房屋和车辆的购买发生在双方同居期间,双方在后续首付款和抵押贷款的支付中频繁进行资金往来。刘谋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笔钱是该个人支付的,也没有对资金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刘某应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因此,锦江区的四川a ×××××高尔夫球车应属于王某和的共同财产。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应当分割。由于双方在购买上述房屋和车辆时均已出资,且资金相互混合,因此很难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确定每笔出资的金额。本院确认王某和均享有上述房屋和车辆50%的产权。
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患严重疾病,在共同生活中未能治愈的,应当妥善保管财产或者给予另一方一次性经济补偿。
例来源:(2017)四川1724民初669号。
原被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意见》第三条,双方均为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患重病,在同居期间未能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妥善处理,或者另一方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本案中,原告陈某在中原与被告同居期间患有左肾转移性绒毛膜癌、双侧卵巢多发性黄素化囊肿和盆腔积液。同居关系解除时被告应给予经济帮助,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李某在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次性赔偿原告3万元现金。本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我们医院证实了这一点。综上所述,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李某赔偿3万元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

在生活实践中,财产是同居关系解除后的主要纠纷由于缺乏对夫妻关系的正式要求,同居不受婚姻法的保护,所以在国家将同居期间的财产保护提高到立法层面之前,如何保护同居双方的权益“完全取决于个人技能”,取决于如何处理同居中的经济问题。因此,对每个同居男女来说,了解财产所有权的法律风险尤为重要:
首先,最好将双方的收入分开,分别管理他们的工资,不要共用银行卡,保持财产的相对独立性,避免财产混淆。
第二,对于大额支出,要学会保存转账凭证,并明确共同购买项目的出资比例等。
第三,签订同居协议就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达成协议,避免在分手时就财产问题发生争执。
或更多的举措确实能在离婚后对同居双方的财产权救济起到一定作用,但我们希望看到的是两人同舟共济,而不是斤斤计较。健康和适当的亲密关系必须是相互依赖和独立的综合结果。同居也是如此两个人选择住在一起的原因肯定是准备好真诚地对待对方,信任对方,拥抱对方,欣赏对方的优点,容忍对方的缺点,并一起经历生活中的艰辛和幸福。如果两个人在准备接受对方之前就轻率地选择住在一起,或者如果他们把所有的钱都花在同居关系上,时刻提防着对方,并且在有摩擦时无法理解对方,那么这种同居一定是不愉快的。
同居伴侣需要通过依赖和依赖来增加他们的安全感和成就感,但是过度的情感和物质依赖反而会增加彼此对自己的厌倦和失望。因此,保持人格的独立性也是至关重要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情感上保持清醒,在身份认知上保持理性,在物质生活上保持独立,特别是在一些重大事务的决策上,我们必须有自己独立的判断,从而避免因分歧产生后对同居的批评而引发的法律纠纷。简而言之,健康和亲密的关系不应该纠缠在一起,而应该和谐有序。这是相互欣赏的爱和一场势均力敌的比赛。只有在依赖和独立之间找到平衡,我们才能处理好一段幸福的关系,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